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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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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行工作“历史欠账多、队伍基础弱、办案任务重、执行质效不靠前、管理难度大、群众投诉多”的客观形式,响应省法院从体制机制、执行权运行模式进行调整的号召,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2019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021年),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剥离事务性工作,系统化整合执行工作力量,按照员额法官主导下的团队化运行模式,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团队应按照其各自承担职能及工作事项,合理配置执行资源及执行力量,建立统分结合、集约高效的新型办案模式。二、总体目标深化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优化整合内部职能部门,明确界定执行权范围;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尽快建立执行装备现代化、执行平台信息化的智慧大执行指挥中心;组建规范化、专业化执行团队;确保监督制约和提升效率相统一,促进执行权运行更加规范高效。三、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司法规律坚持把深化执行改革置于院党组领导之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确保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律导向。2、注重创新围绕智慧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流程节点管理、执行团队组建,深化改革,务实求新。3、突出重点此次深化执行改革突出以执行实施为重心,以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执行团队专业化为中心。4、积极稳妥推进注重改革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立足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稳妥推进,保持执行工作稳定、队伍思想稳定。四、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要求,整合执行局职能,逐步建立以新型执行团队为中心,裁决庭、综合处全力服务执行工作的机构配置模式。(一)综合处组建执行指挥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归属综合处,但综合处尚有大量其他事务,如各类会议事务、材料文稿撰写、各类调研、法院宣传、各专项活动(涉党政、涉黑恶、涉企业、涉营商、涉农信、涉执行合同)管理、上下级法院沟通、日常内勤工作。(二)全面实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1、根据首次网络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为标准,视财产查控及执行标的情况,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三种类型。其中,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由局长协调执行指挥中心直接办理,简易执行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由执行实施团队办理。2、加强执行实施团队建设。建立以员额法官(执行员)为主导的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按团队分工,实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2-1、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模式为执行员+书记员2-2、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模式为执行员+法警+书记员2-3、特执团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模式为局领导+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建立指挥中心“998”工作模式,形成事务专员机制。省法院本次改革,将原本由办案法官独自承担的财产线上线下查控等9类事务性工作,改由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化、标准化办理,从而大幅减轻了办案人员工作负担;执行指挥中心同时负责为办案人员提供8类技术服务,并承担繁简分流、案件质效等9项贯穿执行全过程的管理职责,提升了工作效能、保障了案件质量。事务集约团队统一办理各项执行辅助事务,由执行指挥中心具体办理。人员配备如下:“9项事务性工作”:1.集中执行当事人初次接待2.集中制发法律文书3-4.集中点对点线上线下查控、恢复案件线索核查5-7.集中办理对外对内委托事项、录入强制执行信息、网络拍卖辅助8-9.接待执行来访、处理举报电话“9项管理职能”:1.繁简分流由办案系统根据设定甄别分配;2-6:案件质效、考核通报、数据分析、节点管控、风险提示7-9.执行案款、终本案件管理、卷宗评查“8类技术服务”:提供视频会商、执行过程记录、执行公开、舆情监测、数据归集、决策分析、关联案件标识、卷宗整理等。(四)执行裁决团队组建根据最高法院审执分离的规定,执行局应成立执行裁决团队。(五) 建立卷宗管理中心。在全面应用新的执行流程办案系统的基础上,以执行案件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为抓手,实现集中生成卷宗、信息实时共享。案卷管理中心归属综合处执行指挥中心。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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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要求,整合执行局职能,逐步建立以新型执行团队为中心,裁决团队、综合处全力服务执行工作的机构配置模式。(一)综合处组建执行指挥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归属综合处,但综合处尚有大量其他事务,如各类会议事务、材料文稿撰写、各类调研、法院宣传、各专项活动(涉党政、涉黑恶、涉企业、涉营商、涉农信、涉执行合同)管理、上下级法院沟通、日常内勤工作。(二)全面实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1、根据首次网络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为标准,视财产查控及执行标的情况,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三种类型。其中,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由局长协调执行指挥中心直接办理,简易执行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由执行实施团队办理。2、加强执行实施团队建设。建立以员额法官(执行员)为主导的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按团队分工,实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2-1、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模式为执行员+书记员2-2、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模式为执行员+法警+书记员2-3、特执团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模式为局领导+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建立指挥中心“998”工作模式,形成事务专员机制。省法院本次改革,将原本由办案法官独自承担的财产线上线下查控等9类事务性工作,改由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化、标准化办理,从而大幅减轻了办案人员工作负担;执行指挥中心同时负责为办案人员提供8类技术服务,并承担繁简分流、案件质效等9项贯穿执行全过程的管理职责,提升了工作效能、保障了案件质量。事务集约团队统一办理各项执行辅助事务,由执行指挥中心具体办理。人员配备如下:“9项事务性工作”:1.集中执行当事人初次接待2.集中制发法律文书3-4.集中点对点线上线下查控、恢复案件线索核查5-7.集中办理对外对内委托事项、录入强制执行信息、网络拍卖辅助8-9.接待执行来访、处理举报电话“9项管理职能”:1.繁简分流由办案系统根据设定甄别分配;2-6:案件质效、考核通报、数据分析、节点管控、风险提示7-9.执行案款、终本案件管理、卷宗评查“8类技术服务”:提供视频会商、执行过程记录、执行公开、舆情监测、数据归集、决策分析、关联案件标识、卷宗整理等。(四)执行裁决团队组建根据最高法院审执分离的规定,执行局应成立执行裁决团队。(五) 建立卷宗管理中心。在全面应用新的执行流程办案系统的基础上,以执行案件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为抓手,实现集中生成卷宗、信息实时共享。案卷管理中心归属综合处执行指挥中心。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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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执行实施是在执行案件受理后,对财产进行查控、处置变现、交付分配以及罚款拘留等事项。执行实施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案件审查报结等项权能,分别由六个执行实施组内部不同的执行人员行使。第二条 执行实施组由以下人员组成:执行启动人员、财产查控人员、财产处分人员和结案审查人员,负责具体事务。执行启动第三条 执行启动人员的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初步审查执行申请、收集保全等案件执行材料;(三)制作并送达执行实施法律文书;第四条 执行启动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当日完成收案登记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 执行启动人员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 日内,对执行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收集和整理财产保全、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相关人的联系方式等与执行相关的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不予执行的,报执行组审判员同意后,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二)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依法办理委托执行手续。(三)对审查合格的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 日内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异地或者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交由财产查控人员在送达查控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执行启动法律文书。第六条 法律文书送达后,执行启动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将案件移送:(一)可以直接结案的,移送报结案件审查人员;(二)已足额保全财产的,移送财产处分人员;(三)其它案件移送财产查控人员。第七条 对于标的较小以及简单的案件,在启动执行后负责快速执行。财产查控第八条 财产查控人员应及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财产保全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对当事人提供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找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财产;(二)采取财产控制措施;(三)制定非金钱债权案件执行方案;(四)完成执行启动人员和结案审查人员交办的财产查控工作等。第九条 对于无财产线索的案件,财产查控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调查: (一)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 (二)向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为企业的登记、开办单位 、注册资金、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股东有无抽逃资金、出资不实现象及企业纳税、经营情况;(三)向产权产籍及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四)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等交通工具情况;(五)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情况;(六)向证券、期货交易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证券、期货情况;(七)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离休金、退休金情况;(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九)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十)其他财产线索。第十条 财产查控人员应根据案件需要,及时采取搜查、公告悬赏等其他财产查找方法。第十一条 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财产查控人员立即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第十二条 财产查控人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发起网络查询,30 日内完成线下财产查控工作,并将查控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第十三条 已查控财产能够满足案件全额执结的,财产查控人员应自财产查控完成后 5 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拟处置财产的权属证明、权利限制、财产现状等详细资料及时移送财产处分人员。已查控财产尚不足以全额执结案件的,财产查控人员在继续进行财产查控的同时,应当将已经查控财产及时移送财产处分人员。第十四条 在财产查控过程中,财产查控人员应当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做好执行和解。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的,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解除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解除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第十五条 对于非金钱债权案件,财产查控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移送结案审查人员,由结案审查人员决定是否结案。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控财产经处分后仍不足以全额执结的,承办人应当力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由结案审查人员决定是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财产处分第十七条 财产处分人员负责以下工作:(一)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手续以及对被执行的财产裁定以物抵债;(二)审查处理申请参与分配;(三)审查发放执行款物,建立执行款物管理台帐;(四)收取执行费用等。第十八条 对拟变价的被执行财产,财产处分人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 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办理相关移送手续。第十九条 对于拍卖、变卖不成的财产,财产处分人员应及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及时作出裁定并进行财产交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 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处分人员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对于需要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该方案应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并按照当事人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对于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启动人员或财产查控人员移交的执行款物,财产处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第二十二条 对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交付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第二十三条 财产处分人员负责审查发放执行救助金,建立执行救助金台帐。第二十四条 在财产处分过程中,应当做好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协调达成执行和解。第二十五条 财产处分完毕后,实际执结的,财产处分人员自财产处分完毕之日起3 日内移送结案审查人员审查结案。结案审查第二十六条 报结案件审查人员负责审查所报结案件是否符合结案条件、办理结案手续和装卷归档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下列结案条件的案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制作并送达结案法律文书,办理结案手续:(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裁定终结执行;(三)裁定不予执行;(四)案件委托执行后,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五)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相应人员继续执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全、信息录入缺漏的,要求相应人员补正后方准予办理结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对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终本裁定书应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办理案件报结手续,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装卷归档。其他规定第三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对实施过程中的期限进行跟踪管理,办理期限中止、扣除、延长手续,发现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节点的执行事项未在时限内完成,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督促。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督促的要求,及时办结督促事项。第三十一条 各人员之间移送案件前,应整齐卷宗,填写移送原因和移送办理事项的移送说明并随卷宗一并移送。移送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办结事项的说明。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妨害执行行为的,各人员都可以根据执行需要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限制出境、 限制高消费等民事强制措施。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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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系统优化执行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执行流程规范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构建公正、廉洁、高效、公开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务,制定本规。第一章 概述第一条 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模式是在执行机构内部,以执行法官为主导,将执行机构内部人员按阶段进行分工,将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类,个案执行事务相对集约办理、关联案件相对集中办理的执行模式。第二条 分段集约,是指执行过程中分解为执行启动、执行实施、财产处置、执行结案四个阶段,以执行法官为主导,将执行实施人员按阶段进行专业化分工,各个阶段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实施,从而实现规范、高效、专业、廉洁的执行目标。第三条 繁简分流是将执行实施案件经过集约查控后,按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处置,将案件予以繁简分类。无须进行财产处置的简易执案件,由执行实施团队办理并予以结案;须经财产处置的案件,由综合事务组协助执行实施团队进行评估、拍卖。第四条类案集中是指对执行对象相同、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为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案件相对集中办理。第五条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启动组负责执行启动,各个执行实施团队负责执行实施,综合事务组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开展财产评估、拍卖,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负责执行结案。第二章执行启动第六条执行准备分为执行分案、执行集约查控两个阶段。新收执行实施类案件,以随机分案为原则,手工调案为例外,综合各执行实施团队当前的案件难度、工作强度考量,做到科学分案、合理调案。第七条手工调案范围 :1、在本院已有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2、搬迁类型的案件;3、涉及相邻权等且执行标的是行为给付类型的案件;4、集团案;5、立案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6、因经办人调离、休假等需要调整的案件;7、经办人需要回避,重大疑难复杂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案件。第八条 各执行实施团队收案系数的调整,须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局务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自接收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卷宗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1、从立案庭接收执行案卷卷宗,对案卷内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修正,并将身份信息打印入卷;2、依照分案规则明确执行实施团队及承办法官,向执行实施团队及承办法官分派案件,完成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内的网上分案流程;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集中提起网络查控。4、查封、冻结裁定,由执行实施团队承办法官监督制作,批量生成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集中送达;5、收集财产保全案件信息,并将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随案一并移送各执行实施团队;6、财产查控完成后,批量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集中送达。第三章 执行实施第十条 各执行实施团队主要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包括:1、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接收案件,三日内启动网络财产调查,并及时进行控制;2、借待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进行记录;3、实施现场调查、现场查封、实物扣押、拘传、抽查、腾空、现场扣划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4、拘留、罚款等执行惩戒性措施;5、实施阶段的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执行限制性措施;6、将执行标的移送财产处置组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7、制作分配方案;8、发放执行款;9、采取执行救助;10、行为执行;11、将案件重要节点信息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归档。第十一条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启动组案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以下内容:1、案件承办法官的名字与联系方式;2、申请执行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法院;3、可以随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案件执行的基本流程与相关执行情况;5、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法院;6、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根据案件的情况,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询问以下内容:1、再次明确案件的执行内容,是否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2、被执行人有无主动履行义务;3、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址与联系方式;4、有无诉讼保全财产或者诉讼保全的期限;5、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二条各执行实施团队可以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以下内容:1、案件已立案执行,并已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2、案件经办法官的名字与联系方式;3、案件的执行内容;4、被执行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法院;5、拒不履行义务或违反有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风险与责任;6、必须按法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调查;7、必须按法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调查;8、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根据案件的情况,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向被执行人询问以下内容:1、有无主动履行义务,或者未履行义务的原因;2、职业及工作情况;3、家庭情况;4、名下财产的基本情况;5、现居住地址;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三条经执行查控、约谈、拘传、拘留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后,具备即时有效执结条件的,由执行实施团队直接执行并予以执行完毕结案。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实施阶段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具备和解结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第十五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充分告知申请人,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且单个账户余额总额低于1000元,又低于本案诉讼费或不足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的10%的,可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第十六条执行实施类案件,各执行实施团队在接收执行指挥中心案卷材料起三十日内不能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且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及时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拍卖,进行财产变现。第四章财产处置第十七条财产处置工作由执行指挥中心协助各执行实施团队完成。(一)各执行实施团队工作如下:1、委托评估前,对评估标的的权属情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2、协调本院司法技术室,对拟处置的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送评估报告;4、接受当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移交裁决庭进行处理;5、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的财产进行拍卖;(二)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如下1、根据各执行实施团队的申请制作拍卖公告并进行发布;2、具体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第十八条司法技术室应于收到各执行实施团队评估、鉴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监察室人员监督以下摇号方式选择评估、鉴定机构,并在评估、鉴定机构确认后二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鉴定。第十九条司法技术室应在收到评估、鉴定报告后立即移送各执行实施团队。各执行实施团队应于收到评估、鉴定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各执行实施团队提出。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移交裁决庭进行审查。裁决庭应当召集法官组成合议庭,十五日内审查完毕,认为异议成立的,应重新评估、鉴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在异议期满或者裁决庭异议审查结果生效后五日内出具拍卖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进行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确定。第二十一条司法拍卖,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不宜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应当由各执行实施团队报请本院院长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执行指挥中心协助各执行实施团队完成竞买人看样的组织工作。第二十三条竞买人拍卖成功并按期支付拍卖款项的,执行指挥中心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确认书、结算书等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实施团队。第二十四条执行标的物流拍的,执行指挥中心应与流拍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流拍结果材料移送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在收件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停止拍卖说明的,执行实施团队继续进行后轮拍卖。后轮拍卖保留价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竞买人成功后未按时交纳拍卖款或要求撤销拍卖的,执行指挥中心应于竞买人违约执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应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执行标的物处置成功且款项到位后,各执行实施团队应于收到成交确认书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变卖或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裁定,以及过户裁定、解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买受人和协助执行机构。执行标的物的交付原则上由各执行实施团队处理。涉及腾空、搬迁、劝退等事宜的,由各执行实施团队予以别除。第二十七条执行标的物评估、鉴定、拍卖、变卖期间,各执行实施团队应配合评估、鉴定、拍卖、变卖机构的工作要求。第五章执行结案第二十八条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负责执行终本结案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严格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适用标准,对终本案件进行单独管理;2、对比案卷卷宗数据和执行办案系统上报数据,保证承办人数据录入数据的真实、准确,做好司法统计,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3、对失信被执行人定期向社会进行曝光;4、组织执行案件的案卷评查、互查,提高执行案件办案质量。第二十九条案件结案后,执行实施团队应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整理与装订扫描,补齐执行信息后录入结案信息,完成归档报结,报案件管理组进行结案审批。第三十条终结本次程序案件的结案,应当严格把握终本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对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由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单独进行后续管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书面表示认可的,在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并经终本案件管理室复核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案件管理室复核,认为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的,退回执行实施团队继续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予认可,且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并报终本案件管理室进行复核。经终本案件管理室复核,认为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的,退回执行实施团队继续进行执行。经终本案件管理组复核,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的,并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三十一条全局新收案件分案情况及执行质效考核情况由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定期整理公布,如有错漏,执行团队负责人可向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反映纠正。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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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支撑。鼓楼法院立足实际、服务大局,以法治保障与促进市场主体合规合法经营发展,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 /upload/file/20230206/20230206180214_77590.xls /upload/file/20230206/20230206180224_92765.xls /upload/file/20230206/20230206180232_86766.pdf /upload/file/20230206/20230206180242_28896.docx /upload/file/20230206/20230206180252_84555.doc /upload/file/20230206/20230206180307_24155.doc /upload/file/20230206/20230206180314_926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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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支撑。鼓楼法院立足实际、服务大局,以法治保障与促进市场主体合规合法经营发展,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500_96874.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525_68326.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533_58460.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546_39705.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600_67177.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618_38118.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627_98230.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634_31973.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643_25012.pdf /upload/file/20230203/20230203160652_382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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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晓宇:女,1954年生,退休法官,自2009年从事调解工作。擅长调解民间借贷、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及法定继承等纠纷,曾荣获开封市“十佳调解能手”称号。受理案件:376件 调解成功:263件 成功率:70% 满意度:100% 截至(1-9月份) 邵军:女,1966年生,曾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5年,自2013年从事调解工作。擅长调解物业、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婚姻家庭等纠纷。受理案件:141件 调解成功:96件 成功率:68% 满意度:100% 截至(6-9月份) 王玉红:女,1973年生,曾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5年,自2020年从事调解工作。擅长调解物业、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纠纷。受理案件:376件 调解成功:259件 成功率:69% 满意度:100% 截至(1-9月份) 赵瑞玲:女,1977年生,自2021年从事调解工作。擅长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理案件:376件 调解成功:252件 成功率:67% 满意度:100% 截至(1-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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