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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定点供应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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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食堂食材加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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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关于恢复线下诉讼信访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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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线下诉讼信访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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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报考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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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招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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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2019年度土地纠纷案件结案率及平均审理天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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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2019年度商事案件结案率及平均审理天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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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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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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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减少群众走访及信访接待场所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申诉信访渠道畅通,自2022年12月1日8时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立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远程申诉信访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 一、网上立案、网上交费。请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mmdewo.com/)、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交费等相关诉讼事务。 二、采取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如需递交纸质材料或者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可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西段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和准确、清晰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提倡通过线上调处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 Court.gov.cn,谷歌浏览器)在线申请调解纠纷。 四、通过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线方式进行案件查询、联系法官、诉讼咨询等,也可以直接联系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以邮寄方式进行办理。 五、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可通过电话、邮寄、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反映诉求。 1.电话信访。请在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拨打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电话:0375-2863687。 2.邮件信访。请将信访申诉材料邮寄至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西段卫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3. 网络信访。请登录http://ssfw.mmdewo.com/或者百度搜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入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页面,登陆后在首页左侧栏目下找到“网上立案”,点击进入申诉信访。 本院将认真负责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本院线下诉讼活动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我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如有需要,请在工作日拨打如下电话:0375-2863687。 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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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常大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常大涛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字2022134号医学诊断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2022年9月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豫04司辅核(2022)第34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结果通知书,经组织专家论证:罪犯常大涛患高血压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 我院对罪犯常大涛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现予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 反馈方式: 电话:0375-2863613 19903758268 邮箱:331508760@qq.com 通讯方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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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减少群众走访及信访接待场所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申诉信访渠道畅通,自2022年9月30日下午15时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立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远程申诉信访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 一、网上立案、网上交费。请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mmdewo.com/)、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交费等相关诉讼事务。 二、采取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如需递交纸质材料或者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可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西段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和准确、清晰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提倡通过线上调处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 Court.gov.cn,谷歌浏览器)在线申请调解纠纷。 四、通过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线方式进行案件查询、联系法官、诉讼咨询等,也可以直接联系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以邮寄方式进行办理。 五、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可通过电话、邮寄、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反映诉求。 1.电话信访。请在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拨打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电话:0375-2863687。 2.邮件信访。请将信访申诉材料邮寄至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西段卫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3. 网络信访。请登录http://ssfw.mmdewo.com/或者百度搜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入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页面,登陆后在首页左侧栏目下找到“网上立案”,点击进入申诉信访。 本院将认真负责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本院线下诉讼活动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我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如有需要,请在工作日拨打如下电话:0375-2863687。 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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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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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 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 3.受托执行的案件; 4.申请复议的案件; 5.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条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份归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执行人员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下列文书材料一般不归档: 1.没有证明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5.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结以后,执行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 三、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四条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执行卷宗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四、执行文书的立卷及卷宗装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六条执行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 第十七条卷宗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卷面案号应当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当事人栏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收、结案日期应当与卷内文书记载一致;执行标的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裁决机关栏,应当填写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结案方式栏,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结案日期栏,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第十八条卷内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逐项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十九条卷内文件目录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份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只填起号。 第二十条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由立卷人签字:“检查人”由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签字:“验收人”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从“1”开始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长度以l8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盖章。 第二十二条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卷内材料用纸以A4办公纸为标准。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五、执行卷宗的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卷宗毁损、遗漏、丢失。 第二十四条承办书记员应当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执行卷宗装订完毕,并送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归档条件,验收合格的应当立即归档。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补救。 执行卷宗应当在案件报结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执行机构应当对执行卷宗的归档情况登记造册,归档案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签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以由执行机构统一保管执行卷宗,不得在执行人员处存放。 第二十七条执行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归档、任意从案卷中抽取文书材料或损毁、遗漏、丢失案卷材料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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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执行案件立案后应于次日登记交执行局承办。 执行员应在接收案件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对所承办的案件拟定出执行预案。 需采取执行措施的应提请合议庭评议,并及时实施,不得无故拖延。 副局长、庭长对所分管的合议庭承办的案件,应每周逐案听取一次执行进展情况汇报,对已拟定出的执行措施或方案及时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副局长、庭长除日常工作及时向局长请示汇报外,每十日应向局长全面汇报执行案件的进度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要向庭长、局长汇报。 因出差在外且情况紧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庭长、局长电话请示、汇报,回到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三条执行员出差办案,应将出差目的、任务、执行预案、执行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庭长、主管副局长。 第四条案件执行过程中要适时进行阶段性小结,对近一阶段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步打算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入卷。 第五条执行款原则上要打入法院执行专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须经领导审批。 第六条执行费依法收取,非经院长批准不得减、缓、免交执行费。 第七条执行案件原则上应在四个半月内执结。如不能按期执结,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将案件执行情况、未结原因、下步工作打算形成书面报告,向庭长汇报。同时填写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报庭长、局长审批。 无法定正当理由六个月不能执结的,将报告院主要领导。 第八条结案标准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执行案件实行跟踪回访制度。每季度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案件,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局长回访庭长、副庭长承办的案件,庭长回访执行员承办的案件。 第十条确因信访等因素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调整案件执行员的,执行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一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力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尽可能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 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办执行员是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因执行人员工作不力,稳控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涉执赴省进京上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原则上实行周一上午例会制度。在执行庭、综合组的例会上,工作人员要汇报上周工作,庭长、分管副局长点评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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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案件执行款物的管理,预防和杜绝执行款物管理当中的弊端,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用银行账户,凡当事人之间需经转帐方式或不能面对面交付的大额执行款,一律由被执行人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或汇款手续,办案人员不得代收或保管现金。收到被执行人交来的款项后,执行人员至迟要在七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 二、凡通过银行帐户支取案件执行款,凭银行的进帐单,由由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填写执行款转款审批表,报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开具支票,申请执行人凭支票到银行领款。 三、划拔、扣留、提取执行款要转入执行专用银行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私存、私放。 四、罚没款收取后由当事人或经手人及时上缴国库,缴款凭证应留存附卷备查。 五、用实物折抵现金的案件,价格在执行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聘请物价部门或市场交易员作价并当场交付,执行人员不得自行作价。 六、查封的财物交由原持有人保管,扣押的财物由执行员妥善保管或交由专门仓库代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查封、扣押的财物缺失、毁损的要照价赔偿。 七、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及时处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采取议价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本院工作人员及亲属不得参与竞买。 八、执行标的为现金的案件,由执行人员开具执行专用票据,坚决杜绝开具白条;经过银行交付的以银行交付款凭证为依据。执行标的为实物的案件,要制作登记清册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再由执行人员开具执行专用收、领物品单据。以实物折抵现金的案件,对物品的名称、特征、价格等要制作登记清册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执行人员开具执行专用收、领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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