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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韩竹叶: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282民初417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4年10月18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48%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截至2023年1月31日,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9422元共4942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节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207室    承办法官:冯欢欢    联系电话:19839836068
        ·罪犯邱兴维,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70022826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仙河镇尖山沟社区八组。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豫128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邱兴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23年1月28日,罪犯邱兴维以其患有:1、糖尿病、糖尿病伴眼并发症;2、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脏扩大,心功能Ⅱ级(NY/HA);3、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脏扩大,心功能Ⅱ级(NY/HA);4、双侧颈动脉硬化,内-中膜增厚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现对罪犯邱兴维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联系电话:18839821136联 系 人:王帅锋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 罪犯高金锁(曾用名高小锁),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60821053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陕县大营镇温塘村26组附20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瑞景花园小区16号楼一单元11楼中户。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1)豫128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高金锁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23年1月28日,罪犯高金锁以其患有:1、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Ⅲ级;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高脂血症、高血压三级(极高危)、肾功能不全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现对罪犯高金锁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电话:0398-8830225 联 系 人:刘法官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 罪犯曲新超(曾用名曲结虎),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5905290516,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陕县大营镇温塘村9组37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1)豫128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曲新超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75000元。2023年1月28日,罪犯曲新超以其患有:1、脊髓灰质炎致右腿残疾(三级残疾);2、右股骨颈骨折;3、高血压、肾结石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现对罪犯曲新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电话:03988830225 联 系 人:刘法官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刘鸣鸣:本院受理原告彭双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282民初149号,原告李伟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282民初136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彭双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伟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2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承办庭室:灵宝法院408室承办法官:冯欢欢、李艺莎联系电话:19839800658、0398-8830252
        ·杨飞娅: 本院受理的(2022)豫1282民初4937号原告黄卫锋与被告杨飞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飞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卫锋借款4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0000元从2015年4月17日起计息,借款25000元从2022年10月17日起计息,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卫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杜秋平联系电话:18839820218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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