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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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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省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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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商水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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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财务预算 附件一:/upload/file/20210225/20210225105759_311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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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商水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法院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商水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2、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各类案件和依法移送的案件。3、受理不服本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4、依法审理由有关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6、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7、依法办理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案件的审査确认工作。8、执行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交本院执行的死刑案件。9、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10、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1、承办其它应由商水县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商水县人民法院规格为正科级单位,商水县人民法院内设10个职能股室:综合办公室(下设院办、档案室、网管办、文印室、督察办、装备科、扶贫办、司机班)、政治处(下设人事科、机关党委、教育科、宣传科)、审管办、立案庭(下设立案庭、信访办、技术科、诉调对接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刑一庭、刑二庭、扫黑办)、民一庭、民二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执一组、执二组、执三组执四组、执五组、执六组、执七组、执八组、执九组、执十组、执十一组执十二组、拒执组)、司法警察大队。 下辖四个中心法庭:固墙法庭、姚集法庭、张明法庭、张庄法庭。 商水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下辖四个中心法庭,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2402.9万元,支出总计2402.9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789万元,下降42.6%,主要原因是:商水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2402.9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2402.9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240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17.1万元,占92.3%;项目支出185.8万元,占7.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402.9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789万元,下降42.6%,主要原因是:商水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402.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028.1万元,占8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9.6万元,占7.5%卫生健康支出84.4万元,占3.5%;住房保障(类)支出110.8万元,占4.6%。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く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15.5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三公”经费增加23.5万元,增长25.5%。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商水县人民法院无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用车购及运行费11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2.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3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488.9万元,主要保障法院工作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20辆,其中:一执法执勤用车1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因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商水县人民法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预算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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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15年11月25日10时至2015年11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商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豫BLY588三尖山重型箱式货车进行公开拍卖。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者请按网络公布要求参加竞买。联系人:吕法官13673875868殷法官15138375812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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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魏建军 庭 长 西楼103 诉讼服务中心 6139588 邝春英 副庭长 沈慧敏 副庭长 张花丽 副庭长 民一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于 强 庭 长 408 6139609 张桂梅 副庭长 王发明 副庭长 王俊美 审判员 民二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朱自星 庭 长 406 6139630 黄素静 副庭长 史军霞 副庭长 徐金生 助审员 李蕾 助审员 民三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任艳秋 庭 长 608 6139606 王勉 副庭长 王宁华 审判员 赵丽 审判员 李运科 助审员 民四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赵清泉 庭 长 606 6139659 程俊德 副庭长 杜红光 副庭长 郭学军 审判员 赵少华 助审员 行政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王海水 庭 长 西楼307 6139626 靳艳菊 副庭长 郭晶晶 审判员 审监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苏建红 庭 长 610 6139758 王慧兰 副庭长 李玉花 审判员 仇 翔 助审员 执一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苑庆宏 庭长 508 6139769 李方宏 副庭长 高 伟 执行员 尚 鑫 执行员 邱立新 执行员 执二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高艳萍 副庭长 601 6139728 马建伟 执行员 王大治 执行员 卫亚洲 执行员 执三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秦学亮 庭 长 607 6139618 吕亚飞 副庭长 殷山林 执行员 邵 淼 执行员 李小普 执行员 技术室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王 萍 主 任 503 6139619 刘小洁 审判员 交通法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袁承志 庭 长 西楼305 6139629 付天林 副庭长 张天立 副庭长 李喜桥 审判员 吕莹莹 助审员 刑一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魏振奎 庭 长 516 6139656 王纯良 副庭长 张丽亚 副庭长 毛秀云 审判员 刑二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郭 爱 庭 长 416 6139636 胡 勇 副庭长 阮俊明 副庭长 少年庭 姓名 职务 房间号 联系电话 郝春香 庭 长 506 6139639 梁 永 副庭长 王 松 审判员 杜 娟 助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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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地址:商水县纬二路东段交通指南:商水县人民法院位于商水县城北,周商大道东侧,商水县人社局北纬二路东段(北侧)。乘坐公交车路线:商水县或周口市乘坐3路公交车,到纬二路下车往东走500米过十字路口往东100米路北即到。自驾车:商水县周商大道纬二路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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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高法[2009]44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高法〔2009〕175号)实施近半年来,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认定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的标准随意、审批把关不严;有的没有按照规定统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格式;有的落实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不到位;有的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部分法院未能严格落实豫高法〔2009〕175号文件,另一方面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为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提供更加科学、坚实的制度保障,特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第一条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2.不予受理的裁定;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5.发回重审的裁定;6.执行异议的裁定;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第五条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第六条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第七条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第八条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第十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第十一条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第十二条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命名方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第十四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增设翻页、跳页功能、检索功能,方便网民查询检索上网裁判文书。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作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第十六条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第十七条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第十八条经过审核,批准其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报送本院网络办上网完毕。第十九条经过审核,批准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存档备查。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流程第二十条本部门内勤应使用专用U盘向本院网络办报送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第二十一条本院网络办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应及时在本院网页上进行上网公布。第二十二条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其他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均为一年。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第二十三条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六、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第二十五条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网络办或网络评论员应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要求进行再审的,原承办合议庭应告知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诉。第二十六条原承办合议庭发现网民对上网文书有意见和疑问的,应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回复或答疑。第二十七条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定期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它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定期发布。七、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法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第三十条全省各级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附后),并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第三十一条省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和各中院网络办,应于每月25日以电子版的形式向省法院网络办报送《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各基层法院向中院的报送,由各中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充实网络办力量。第三十三条省法院网络办应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对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不认真、报送相关数据不及时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八、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第三十四条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整改,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第三十六条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为指标。第三十七条作为考核指标之一的上网率的计算方式为:上网率=实际上网文书数/〔送达文书数-调撤文书数-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定书(决定书)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数〕。九、上网裁判文书评查制度第三十八条省法院网络办应不定期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交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省律师协会进行质量评查。第三十九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省律师协会根据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说理的充分性等,从中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裁判文书和较差裁判文书,将评查结果反馈省法院网络办。十、案例指导制度第四十条省法院应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挖掘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规范和统一。第四十一条省法院研究室将会同各审判业务庭室,针对法律规定不明、争议较大的新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评定,或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优秀案例,在省法院网站上发布,为全省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指导,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第四十二条省法院网络办应开辟“案例指导专栏”,发布第四十一条评选出的优秀案例。十一、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全省各级法院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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