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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第一部分尉氏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附件:2020年尉氏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2020年尉氏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附表
        · 目 录 第一部分尉氏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尉氏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尉氏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附件:2022年尉氏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2022年尉氏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附表
        ·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有关通知精神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形势和法院工作实际,我院自2020年3月31日起有序恢复线下立案和审判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优先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远一网”系统、“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方式办理立案、案件查询、调解、庭审、申诉信访等诉讼业务。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相关材料向我院提交,我院将及时予以处理。 立案材料、申诉信访材料邮寄至尉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地址:河南省尉氏县城关镇尉州大道尉氏县人民法院,邮政编码:475500。 二、对确需现场办理的立案、申诉信访等事项,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按照预约时间的先后顺序进入。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前拨打预约电话,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法院办理业务,逾时未到应当重新预约。如未提前预约,需等该时段预约人员办理完毕后,排队等候办理。 对询问、听证、调解、庭审、执行等诉讼活动,以法院通知为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也可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电话沟通相关诉讼事宜。 三、来院办理诉讼事项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出示身份证(律师须出示律师证)、绿色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预约信息核对、安检等工作。检测通过的,保持间距,按序进入;拒不配合的,一律禁止进入。有发热、咳嗽等与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不得进入诉讼服务和庭审场所。 四、办理业务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办理业务前,请耐心等候,并自觉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业务办理完毕后,请立即离开,不得滞留。 五、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尉氏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0日 附:立案庭预约电话 立案预约电话:27975644 信访预约电话:27975643
        ·本院在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对非法取土造成的37.3亩林地资源损害承担恢复林业种植条件的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2018年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李某某分别在尉氏县大营镇后郑村北岗林地和孙家村北岗林地内用铲车、翻斗车等机械非法取土,以每车50元价格卖给大营镇周边村民填宅基地使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郑村被破坏林地面积为23.6亩,孙家村被破坏林地面积为13.7亩,共计37.3亩,林木性质为防护林,林地毁坏程度:1、原有植被为乔木林,植被不复存在;2、开挖取地造成表土丧失,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调解协议内容:(一)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认罪认罚,愿意对因其非法取土造成的尉氏县大营镇后郑村北岗林地和孙家村北岗林地共计37.3亩林地资源损害,承担恢复林业种植条件和补种林木的责任;(二)李某某自愿委托其家属对破坏的37.3亩林地进行土地平整,恢复林业种植条件,并经尉氏县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赔偿人民币50000元作为造林费用,并配合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恢复造林工作。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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