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铁民初字第24号
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住所地鹤壁市。
代表人石明合,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炯,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荣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诉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负担。
审 判 长 范小红
审 判 员 张育音
人民陪审员 侯玉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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