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行初字第48号
原告郑州隆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白坪乡西白坪村。
法定代表人梁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琼,该厅厅长。
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常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新开元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赫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新开元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交通行政规划一案中,原告郑州隆赫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开元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赫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隆赫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隆赫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东奎
审 判 员 邓 焰
审 判 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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