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站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魏树旺,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毋根,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毋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毋根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毋根与张银萍系夫妻关系。本案毋根之子毋洋洋致魏树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系毋洋洋监护人毋根与张银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致,应由毋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毋根、张银萍在银行的存款490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

        代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