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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站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冯东彪,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冯东彪申请执行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查明据以申请执行的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焦劳人案仲字(2013)第160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焦劳人案仲字(2013)第16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

        代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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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