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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平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流转机制改革》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3:30:13


            镇平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流转机制改革》的

            通 知

            为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分段集约执行办案制度顺利实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各流程节点顺利流转,切实提升执行质效数据,特制定规范如下:

            一、保全委托

            1、收案后,需冻结资金账户的裁定24小时内启动线上、线下查询程序,反馈后有财产需冻结应立即控制;对于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资、保险等,收案后24小时内启动查询程序,反馈能够查控的24小时向登记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控制财产后应在24小时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未能查控财产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并记录在卷同时反馈作出裁定的部门。

            3、保全类案件20日内结案并完成文书上网及电子卷宗上传、提档工作。

            4、对委托类案件,必须在系统确认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调查并回复委托法院。

            二、查控快执

            5、收案后24小时内进案款模块点击生成缴款通知书和子账号,子账号信息将自动带入执行通知书。

            6、收案后24小时内在执行通知书节点点击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期限默认为10日,保存并流转。

            7、收案后网络查控系统自动启动对21家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归集查询,查询反馈后结束立即启动对其他机构的线上查询;每个案件的所有线上控制结果均应根据查控系统的反馈结果;点击网络分析节点并完成流转。

            8、根据查询结果, 24小时内完成首轮统查的线上批量冻结控制;冻结成功的财产信息,要点击财产确认,可将冻结信息自动引入后续的冻结节点,解冻后也要添加相应的解冻信息才能按终结或执行完毕报结。

            9、身份验证,自然人身份验证不一致的或自然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查及调取,并提起甄别。甄别结果仍不一致的,属于已注销情形将无法提起网络查控及失信惩戒措施,但不影响案件报结。法定代表人身份验证不一致的,将无法采取限消惩戒措施,无法以终本结案方式报结,可参照自然人身份核查流程进行核查。

            10、收案后10日内,在线上查控冻结结束后,完成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批量送达。

            11、查控到足额财产的,30日内完成划拨、支付、案件报结及文书上网工作,如因正当事由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3日提交局长审批。

            12、收案后10日内,在线上查控的同时,完成线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并附带查询结果(包括不动产证存根、附件及权利限制情况等),同时完成网络查控分析节点的点击流转。

            13、完成线上查控反馈、线下查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后,5日内按照案件分类分批次流转下一个团队。同时,在系统中将案件分至团队长名下,并以短信推送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承办团队。

            14、在案件转承办团队前,将已有的卷宗材料扫描上传,生成电子卷宗,20日内完成流转工作。

            三、执行实施

            15、接收案件后,应当主动在5日内约申请执行人,告知查控财产的结果以及律师调查令的使用,询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人员信息等情况,并记录在卷。

            16、接收案件后,5日内对已查控的资金账户作出裁定并送达。同时提起第二轮线上统查,查控到足额资金的30日内结案及完成文书上网。

            17、收案后查控组移交的查询到的住房公积金、股票、基金、保单、车辆等财产后,不支持线上控制的,应在5日内到相关协执部门进行控制;上述协执部门如在外地,应当2日内完成线上委托。需移交处置的,收案后20日内核查移交财产处置团队。

            18、收案后查控组移交的不动产信息,10日内再次核实并实际控制后,做出查封扣押裁定并送达相关文书。具备处置条件的,同时完成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应当张贴查封公告与强制搬迁公告,并约谈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书面保证在拍卖成交后自动迁出的,可不张贴搬迁公告),以上期间内核实财产权属、来源、实际占有控制、他项权利设定、争议、财产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相关情况,按照《网拍必备材料》完成必要的材料收集并核实后,需处置的于5日内转财产处置团队。同时,在系统中将财产处置流转情况以短信推送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承办团队。

            19、实施团收案后经查询控制的动产或不动产,5日内送达相关裁定书等手续,核实后具备处置条件且需处置的于5日内转财产处置团队。

            21、对未查控到任何财产或不足额财产的案件,在接收案件的20日内根据案件需要制作《限消令》和《纳失决定书》在系统上操作限消、失信,相机采取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发送司法建议等联合惩戒、执行联动措施,并对能够控制的被执行人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在该时间内完成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勘查,并记录在案。

            22、在实施团队接收后20日内,能够处置且须处置的财产完成移交手续,处置后足额执行的全案移交,未能足额执行的仅移交处置的财产。在控制财产的过程中出现案外人提出异议或需要等相关单位复函核查财产信息的,按照程序终结案件的执行。

            23、经过上述20日的执行程序,能够执行完毕的,10日内报结及文书上网。

            24、经过线上查控、现场执行,以及对被执行人穷尽一切措施未能足额结案的,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完成全部流程在最后20日内完成终本案件结案条件并结案,同时对未采取措施的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附卷备用。

            25、案件终本结案后,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的,由原实施团队按照已作出的拘留决定书实施拘留措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由原实施团队核查后具备处置条件的再予以恢复立案,并由原实施团队在立案后20日内完成查封、张贴公告、现场勘验等措施后,移送处置团队。

            25、执行行为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后60日内结案。

            26、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全流程纸质卷宗材料实时上传形成电子卷宗,结案时全部卷宗完成扫描上传。

            四、财产处置

            27、定价。收案后2日内发出《征询处置意见函》,征询产权管理部门及税费等相关协执单位的处置意见,从源头上减少拍品瑕疵而造成的隐患。依照《网拍必备材料》10日内完成全部上拍资料的复核、现场勘验工作。不符合上拍条件或无法处置的,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限定7日内日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核实无果的3日内完成全部终本程序;确可上拍的,3日内制作、送达拍卖裁定书,启动拍品的确定处置参考价程序,拍卖裁定书制作后立即在系统上操作扣除审限。

            经核实后符合处置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1)符合议价条件的,3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以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2)符合定向询价条件的,3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询价函。(3)符合网络询价的,应即时录入网络询价系统。(4)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原则为以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为主,委托评估为辅,对于确实不能以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可采取传统委托评估的方式。在采取传统委托评估的方式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执行机构选定评估机构,如一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到执行机构又不表明态度,或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才可以采取电子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对以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为主,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结果后,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询价结果或评估报告,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以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的期限届满为送达完成时间。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的时间为15天。

            双方当事人对询价结果或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询价结果或评估结果送达后5日内,异议期限届满双方当事均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进入拍卖程序。

            28、网拍。参考价确定后,3日内完成制作拍卖裁定书、上传网拍公告等资料,并接受竞买咨询,安排现场看样,成交后15日内完成拍品交付。严格依照《网拍规定》程序规范完成一拍二拍、变卖、以物抵债、解封另案处置等全部财产处置工作,并负责标的款分配、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同步操作案款系统延期或提存发放)等工作。

            29、财产处置后,交付财产足额处置后执行完毕的,10日内成结案、文书上网、卷宗上传等工作;移交财产不足额的,处置案款到账后10日内完成兑付手续并告知原实施团队。

            五、案款发放

            30、严格落实一案一账户实施规定, 30日内必须完成案款发放。指挥中心每周清查一次滞留案款,进行一次案款超期预警。

            六、卷宗归档

            31、结案后,完成全部纸质卷宗扫描上传、文书上网、提档等工作后,每月10日前,各团队安排档案管理员将上月结案纸质卷宗交指挥中心统一归档。

            七、事后监督

            32、上述规定需严格遵照执行,不尽之处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予以完善。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报院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引起不良后果的,视情况启动一案双查程序。

            3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镇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6日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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