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府院
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依法稳妥解决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法院与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联动协调合力,建立高效、透明、公平的破产制度体系,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为保障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以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为抓手,深化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运行,畅通破产财产接管、调查、处置等制度瓶颈,解决严重影响企业重整的信用修复、税收减免障碍,以及无产可破等案件专项资金筹措及管理等问题,保障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职,促进破产审判效能转化,切实建立起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的规范高效运行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
三、工作职责
全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一)县委政法委。就企业破产工作需要或应县法院申请,召开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汇总提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政法单位解决企业破产方面的问题;协调有关单位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
(二)县政府办公室。督促协调政府部门落实联动机制会议任务,协调召开相关会议,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
(三)县法院。根据破产审判需要,提请县委政法委或县政府召开府院联动会议;负责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指导、协调全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定期通报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通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四)县发改委。加强中介机构建设,引导相关机构降低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资产评估、处置等相关费用;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对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部门进行指导。
(五)县公安局。依法打击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对妨碍清算等犯罪及时立案侦查;依法打击违法上访、在办公场所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为相关车辆信息查询和处置过户提供协助。
(六)县财政局。指导国有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工作,补足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缺口;提供和管理破产费用保障专项资金,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物质保障。
(七)县市场监管局。对破产管理人查阅破产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予以协助;落实破产企业和注销登记政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做好市场监管部门内的相关许可、资质等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八)县税务局。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按规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重整、和解的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依法及时予以减免办理;认真落实省高院与省税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降低破产企业税费。
(九)县自然资源局。落实破产企业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处置工作,积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涉及破产企业的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
(十)县人社局。指导破产管理人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协助做好职工安置;妥善处理职工社保停保及关系转移,指导破产管理人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申报、核算破产企业拖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数额。
(十一)县医保局。按照有关政策,核算并申报破产企业拖欠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数额。
(十二)县信访局。督促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保障工作措施,做好涉破产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
(十三)银保监镇平监管组。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呆坏账,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
(十四)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推介和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对重整、和解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十五)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落实破产企业房屋交易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加快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房屋交易手续办理等工作;配合管理人或法院依法履行调查债权人财产状况、不动产解除查封或变动事项。
(十六)县科工局。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监测、分析工业经济总体运行态势对具有运营价值确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
(十七)县金融服务中心。协调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指导协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十八)县司法局。为企业破产处置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职,加强行业管理,搞好法律服务。
(十九)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涉及环保的,依据法规政策协调办理相关手续;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县场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二十)县住建局。优化破产重整案件相关证照的办理工作;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应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
(二十一)人行镇平支行。探索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优化破产管理人账号开户审查办理工作,配合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银行账号进行调查。
四、跨部门责任分工
跨部门工作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的问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法院要求,相关部门应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及刑事、行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支持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保障破产管理人尽职调查。支持破产管理人快速查询企业登记注册、股权架构、人员名册、职工社保、税务和不动产等情况。协助破产管理人查询企业涉诉情况。(牵头单位:县法院;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四)依法申报税收、社保债权。法院裁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及时申报税收、社保债权,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要做好会议通知及相关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五)支持企业再生。对陷入债务危机而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重整、和解企业,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县场,推介破产企业经营价值,解决投资人招募难问题,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效率和成功率。(牵头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发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建立由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领域债权人组成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鼓励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工作,发挥沟通桥梁作用,探索化解担保圈风险的有效措施,引导金融债权人依法合规支持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推动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牵头单位:银保监镇平监管组;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镇平支行、县金融服务中心)
(七)妥善处置瑕疵财产。对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产权瑕疵进行甄别,对国有划拨土地及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无证房地产、房地权属分离等情形进行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理顺产权关系,盘活企业财产。(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协调处理相关资质。破产企业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路桥建设施工资质,化工原料、天然气存储及生产,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报刊、广告经营许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资质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的,各相关部门在破产程序框架内,本着有利于企业重整或和解,一体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会商人民法院予以妥善处理。(牵头单位:县法院;各相关部门配合)
(九)保护购房人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破产管理人为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牵头单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十)简便快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的,各相关部门依破产管理人线上申请,在20天内完成注销税务、工商登记。及时研究解决破产重整企业引入新投资人后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等登记变更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法院)
(十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同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处置哄抢破产企业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不法行为,对财产接管、大型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提前制定维稳预案,确保遇有情况及时有效处置。(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帮助重整、和解企业修复信用。完善信用黑名单退出机制,健全企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投诉等制度,协调信用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积极支持重整、和解成功企业及时退出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镇平支行)
(十三)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级破产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从严从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关机关要加大协查力度,逐步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镇平支行)
(十四)充分发挥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作用。保障破产专项资金在解决破产费用缺失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及时保障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等,调动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
(十五)其他需由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共同任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为副组长,府院联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由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或指定的相关负责人组织召开,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整体情况,研究解决府院联动具体事宜,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作出决定。县委政法委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遇到的疑难问题,县法院负责汇总企业破产中涉及府院联动的具体问题,县发改委收集在营商环境破产指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书面函告、个别协调、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财产接管、社保及税收、费用保障等难题。
(二)落实联动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就职责范围事项,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配套文件或实施办法。对于跨部门事项,由各牵头部门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两个月起草文件或操作指引予以落实。对于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的,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解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及联络员有变化的,及时向联动办公室报送变动情况。
(三)加强基层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健全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文件,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对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进行专门组织、专题研究、专门评价、专班推进。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协调配合,统筹协调解决好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问题,推动全县企业破产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加强破产法宣传工作。各牵头及配合单位要注重破产法的学习和宣传,并认真落实相关破产法律规定。成为破产法的宣传者、实践者,努力克服破产污名化问题。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退出和救治功能,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五)严格责任追究。将破产府院联动工作纳入县委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将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情况与营商环境考评挂钩。对出现推诿扯皮、消极不作为等行为的,要及时提请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跟进督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镇平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薛江峰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梁其武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 组 长: 其他分管副县长
杨永安 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林轩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宋 方 一级主任科员县、政策中心研究中心主任
高 云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商业公司经理
郭云铁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尤永峰 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主任
王 雷 县招商服务中心主任
姚宇骋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杨晓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 涛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 军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沛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
黄文基 县规划发展中心主任
李红彬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红太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邓德浩 县信访局副局长
赵书宝 银保监镇平监管组
刘向宇 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
侯显恒 县科工信局主任科员
付 磊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 昂 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副局长
李 扬 县住建局副局长
宋哲慎 人民银行镇平县支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