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张某某一行4人凌晨四点起床,五点从平顶山出发专程来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给执行局局长赵军送来两面锦旗,对镇平县法院执行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的努力表达由衷的感谢。
2015年7月,张某某与镇平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五份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购房款。后镇平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被告于2019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另查明,2021年10月,镇平县房管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原告购买的一套房屋已处于查封状态,一套房屋被告已与他人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看到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张某某于2019年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镇平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执行局副局长李智承办该案件后,立即向赵军局长进行了汇报,按照上级有关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赵局长针对本案决定采取“放水养鱼”模式,在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赵军局长、李智副局长先后三次到企业走访,对目前疫情防控新形势下该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进行充分调研。赵军局长2次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人、被执行人参加协调会议,经过不懈努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会在约定的时间返还原告购房款。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被执行人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法院的文明执行,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破困局、谋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