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褚某某采用哄骗、威胁、拘禁、殴打等手段,伙同他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孩在KTV多次进行有偿陪唱,从中非法获利。2021年10月,被告人褚某某被江苏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褚某某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同时具有殴打、拘禁、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褚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周口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周口中院少审庭副庭长 闫华伟: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应在阳光下绽放青春光彩。周口两级法院精准定性,依法打击治理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现象,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的体现。我们将继续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持续深化“送法进校园”活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增设)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