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离校后发生事故,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13日,河南省郸城县某中学学生高某放假离校,于次日下午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2名小伙伴撞上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货车尾部。事故造成高某当场死亡、2名小伙伴受伤。经郸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货车车主与高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父母以学校没有尽到安全防范教育职责为由,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中学放假与原告之子高某因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高某发生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但高某生前系平时寄宿在被告处的不满14周岁的学生,该损害发生的原因与被告平时不注重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有一定的关联性,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中学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学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周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学校责任的空间角度来说,学校的责任范围应是从学生进入校门到出校门。对于学生在脱离学校管控之外的场合,要求学校对学生的行为及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属于过分加大学校的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合法。本案中,事故不是发生在学校内,也不是发生在上学时间,学校对于高某正常离校后的安全不负有保障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周口中院员额法官朱雪华认为,法官办案应杜绝“和稀泥”式的判决。一审法院以高某父母的损失迟迟未得到实际侵权人赔偿、考虑到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令被告某中学给予高某父母一定的补偿,适用公平原则不当,明显加重了学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