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万物复苏,第44个中国植树节即将到来,鹿邑县人民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实际行动扞卫绿水青山。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树工人将位于鹿邑县王皮溜镇的杨树砍伐掉90棵。经鹿邑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伐杨树的立木材积为22.60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