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综合审判审结救助申请人裴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简要案情如下:
救助申请人裴某某以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本庭干警到裴某某居住社区及裴小月家中进行了走访,并对本案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审查查明案件事实。因张某某、王某某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因救助申请人裴某某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裴某某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具备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资格。直接受害人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裴某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结合本案案情及裴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裴某某司法救助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