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释法】下班途中绕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2-10-28 15:58:0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一直是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能被认定工伤的条件是:时间上必须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应满足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事件上应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那么,在下班途中绕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工伤呢?

            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社区工作。某日,张某下班后绕道到某菜市场买菜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张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定张某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张某及其所在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张某所在的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张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区人社局具有对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与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系劳动关系,张某在下班途中绕道买菜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认为张某居住地与菜市场方向相反,且相距很远,事发所走路线并非上下班合理的路线,不属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对此问题,法院认为,张某下班买菜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活动,其到居住地相反方向并且有一定距离的菜市场买菜,因其属于低保人员,根据其家庭经济条件选择到相对便宜的蔬菜批发市场购买蔬菜,亦属情理,其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亦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厘清“上下班”工伤认定范畴,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

            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客观原因如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绕道,也有因私事绕道等多种情形,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到药店买药等绕道;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朋友聚会等。

            本案中张某家所居住的地方与其前往的蔬菜市场相反,且有一定的距离,按照正常的逻辑,张某在下班时应顺路或者在家附近就近买菜,但是张某对此的解释为其经济困难,蔬菜批发市场的蔬菜便宜,其要一次性购买几天的蔬菜,且提供了低保证明,法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张某绕道买菜的行为系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结合事发时间段和事发地点,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法院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温度,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筑牢法治屏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屋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