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3日,原告罗山县某石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罗山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诉讼中变更要求支付2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4日,作为甲方的原告和作为乙方的被告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分界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承诺为原告工厂后面填土6亩,跟厂房地坪一样高度,如被告不守承诺,按每亩20万元支付原告等等。被告至今只填土2亩,尚有4亩没有填土,严重违反了该协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80万元及利息,但是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场地分界协议后,被告按照协议为原告进行了填土方面积已经超过六亩,因此被告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通过罗山县石材园区有关领导已经确定了界线,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所填土方不足6亩,原告早该向园区和被告提出异议。3、退一步讲即使经过现场实际测量被告为原告所填土方不足6亩,因双方协议没有约定被告为原告填土方的期限,被告可以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继续为原告补填土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罗山县某石业投资有限公司《场地分界协议》中相关的填土方款12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对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场地分界协议》再别无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山县某石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作为一起较为典型的营商环境类涉诉纠纷,此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各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无数合同,当合同双方因合同内容发生分歧,纠纷自然随之产生,法院以调解方式进行结案,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不仅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维护其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