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西牛镇的李老汉夫妇育有三子一女。1998年春节期间,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在亲属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李老汉夫妇与最小的儿子生活,李老汉夫妇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李老汉夫妇的生养死葬由小儿子负责。”2013年以来,李老汉多次患病住院,其间均由小儿子护理且承担了医疗费用。2014年6月,李老汉将拒绝承担医疗费用的大儿子和次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老汉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分摊。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该案中李老汉夫妇虽与四个子女自愿签订了“赡养协议”,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签订的这份协议既违法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的“赡养协议”也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遗赠人把遗产赠与扶养人,而扶养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组织,这种扶养义务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对等的。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单向的,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由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