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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视与重塑: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基于H省X法院近五年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9 10:15:46


        论文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但该程序自设立以来在实践中存在适用率偏低和运行状况不佳的现象,法院和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存在 “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的现象。为了实现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价值,在顶层设计立法层面上进一步调整适用范围,合理调整小额诉讼的适用限额,增加合意适用的启动方式,完善小额诉讼救济措施; 在实践运行司法层面上,通过规范小额诉讼审理程序,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加大宣传提高知晓度,创新送达方式突破送达难,以期释放小额诉讼制度功能,最终达到实现程序设立的优势和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 现实困境 一审终审 救济措施 专门审判庭

        一、审视与回顾: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现状及困境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

        以H省X法院为例,除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以外 ,一般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由立案速裁庭先行进行审理。若不能在1个月的期限内审结的 ,则移送业务庭审理 ,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还是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由业务庭的承办法官自主决定 。目前,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整体使用率低

        1:H省X法院2013年-2019年案件及小额诉讼适用统计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一审案件审结总数

        1929件

        2011件

        2882件

        3699件

        4831件

        6155件

        7182件

        简易程序审结数

        953件

        1194件

        1453件

        1871件

        3013件

        4669件

        5791件

        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数

        167件

        182件

        246件

        371件

        435件

        561件

        418件

        小额程序适用率

        8.66%

        9.05%

        8.54%

        10.03%

        9%

        9.11%

        5.81%

        据表1所示,H省X法院2013 年至 2019 年七年的期间内,对比简易程序适用率很高的情况,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十分的低。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有其更窄的适用范围与更多的适用前提条件,导致适用率低下与顶层设计的 “小额诉讼案件将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 30%左右”的预期相差过远,影响发挥应有的分流减压、缓解诉讼压力的效能。小额诉讼程序的整体适用率低下,这也成为该程序最为明显的运行困境。

        2.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案由种类繁多,但主要适用于借款合同纠纷61.2%)、买卖合同纠纷22.3%)、劳动报酬纠纷8.7%)、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4.1%)、物权权属纠纷(3.7%)等案由。下表为七年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多的案件类型:

        图一:H省X法院2013年-2019年审结案件小额诉讼适用案件情况

        据上表所示,适用小额诉讼最多的案件为借款合同纠纷,其案件数量远超其他类型的案件,占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很大比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高效简便诉讼程序的载体,却主要集中适用于以小额借款纠纷案件,反映出普通民众并未能成为此程序高效简便功能的最大受益群体。如何提升其他类型案件适用比例便成为小 额诉讼程序所面临的困境之一。

        3.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短,结案率高

        2:H省X法院2013 年至-2019 年小额诉讼结案统计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小额诉讼立案数

        171件

        182件

        248件

        377件

        437件

        566件

        421件

        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数

        167件

        182件

        246件

        371件

        435件

        561件

        418件

        小额诉讼结案率

        97.66%

        100%

        99.19%

        98.41%

        99.54%

        99.12%

        99.29%

        小额诉讼平均审理天数

        14.41

        13.6

        11.21

        14.27

        13.21

        10.08

        13.87

        从案件审结率来看 H省X法院2013 年至 2019 年小额诉讼 案件的平均结案率在97%以上 ,平均审理天数仅为12.94天。审结率高 、审理期限短是小额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另外小额诉讼案件大部分能够自动履行、即时结清 ,很少进人申请执行程序 ,基本实现“案结事了”的要求 。

        4.判决结案少,调撤结案高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小额诉讼审结数

        167件

        182件

        246件

        371件

        435件

        561件

        418件

        小额诉讼判决数

        38件

        43件

        57件

        71件

        91件

        103件

        112件

        小额诉讼判决率

        22.75%

        23.63%

        23.17%

        19.14%

        20.92%

        18.36%

        26.79%

        小额诉讼调撤数

        129件

        139件

        189件

        300件

        344件

        458件

        306件

        小额诉讼调撤率

        77.25%

        76.37%

        76.83%

        80.86%

        79.08%

        81.64%

        73.21%

        在小额诉讼适用率本就较低的情况下,实践中尚存在案件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终却以调解、裁定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等方式结案,这意味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更少。小额诉讼程序虽以调解或裁定撤回起诉、按撤诉处理等方式结案能更快地平息当事人系争纠纷, 解决双方矛盾,但其与简易程序中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时的处理程序设置相差不大,也无凸显小额诉讼的简便高效。较低的判决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小额诉讼程序所凸显的效率价值被弱化这一现状,也成为了此程序在实际运行中所需突破的困境之一。

        (二)当前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的困境

        1.积极性不高,适用率底

        适用率低导致案件分流的作用不大,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之一 ,是通过发挥案件“过滤器”的作用 ,将争议金额不大 的简单案件“过滤”出来适用便捷的速裁程序,形成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省司法成本。小额诉讼程序实际具有其所能过滤的案件数量,直接影响到该程序的效用 以及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效果。由于适用比率低,案件分流 的作用不大不仅难以形成有效的“繁简分流”机制 ,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实务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 。 

        2.过于追求调撤率,速裁优势未能发挥

        追求调撤率是业绩考核的要求,也是为了回避一审终审所带来的司法风险和压力的需要。注重调解是其程序的一大特点 ,然而,过于追求调解结案,不仅使得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审级优 势难以体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的浪费,法官在审理 案件时往往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小额诉讼程序“省时 、 省力、省心、省钱 ”的审判优势并未得到体现。在调研过程中有的法官曾谈及,在小额诉讼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只为争一口 气,调解起来非常的耗时耗力,法官疲于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有时通过多次的调解也无法达成协议。因为一味地强调调解结 案,导致小额诉讼程序所希望实现的便利当事人解决纠纷、提高 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的难以实现 ,这对小额诉讼 程序的效力 、权威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3.简便性和灵活性不足,程序价值不明显

         关于小额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立法并无具体的规范。从 小额诉讼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程序有所简化,审理期限相 对比较短,但是在审理方式、流程和裁判文书等方面,与简易程序相比程序优势不明显。而且简易程序在具体适用中程序本身 比较简化审结期限短、结案快速的特点比较突出,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并不明显。由于目前小额诉讼案件基本上并无专门 的审判庭和审理人员,节假日、休息日开庭等灵活审理方式。

        4.送达难度大, 审限紧张

        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中,送达难是各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基层法院普遍遭遇的问题。由于人口流动和公民隐私权加强等原 因,目前法院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率普遍比较低由于小额诉讼一般要求1个月内审结,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状态下,审限压力大,符合小额诉讼立案条件的案件最终因超过1个月的审限而转换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相比,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并没有实际缩短,审理效率也没有实质性提高,并未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程序,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积案”现象。

        、检视与探析: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之成因分析

        (一) 顶层设计缺失---法律规制不健全

        1. 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小额诉讼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依附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不仅要求在特定的案件范围内适用,标的额也要求在一定数额下才能够适用,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这样的适用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小额诉讼出现适用率低下困境的成因。在经济层面,在同一个省份,其所辖的不同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能有较大差异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省内差异。立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而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则是直接规定强制适用,凡满足以上两个适用条件则必须强制适用,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与异议权。

        2.小额诉讼救济途径不健全。一审终审制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案件的上诉,但却同时增加了申诉机率,并可能导致信访案件发生。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严格的一审终审,当事人如认为已生效的小额诉讼裁判文书确有错误也只 能通过再审方式进行救济。当然,禁止当事人上诉正是小额诉讼提高效率、分流案件功效的最大保障,也是小额诉讼的魅力所在。然绝对的一审终审并未设其他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来说难免有为求效率而贬损当事人权利之嫌。虽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不大,但从法理上看,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并不能从金钱角度进行衡量。根据调研,绝大部分涉访对象认为需设置一定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程序规则缺位,实践操作不规范。目前,民事诉讼法中的小 额程序,更多的是一种理念的体现,对具体的运作模式和操作细 则未加以明确,至今也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制度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是制约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实际运行难题---司法实践困境

        1.宣传力度不够,认识偏差。当事人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大多数当事人认为一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自己的二审上诉权得不到保障,不利于自己的诉权实现。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适用的时间不长,但当事人对这一新的诉讼制度仍然比较陌 生, 往往不信任、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尽管小额诉讼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一定制度优势,但由于一审终审的规定,他们则会更多地考虑判决的公正性及自己对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除对一审终审规定认同度低之外,当事人潜意识也可能认为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流程更规范、审限更长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更为有利,从而抵触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2.缺乏统一管理,相关配套运行措施缺失。小额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随机分到各审判庭,造成了小额诉讼案件分流节点不清,程序转化不规范、遗漏适用等问题。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已在实践中运行七年有余,但大部分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也没有配备专用的小额诉讼设备,使得案件即使以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并未减轻审判人员的相关工作。

        3.部分审判人员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小额诉讼一般要求1个月内审结,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状态下,审限压力大,法官更倾向于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当前,法官素质良莠 不齐,司法权威性不足,民众对司法缺乏信赖感,法官的自由裁量和积极行使职权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极大地影响 了民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接受度和法官适用的积极性。法院和 法官对小额程序的适用普遍持一种消极和谨慎的态度,小额诉讼 案件数量比较少,案件分流的作用不大,未能起到缓解案件压力 的作用,法官缺乏适用的积极性。有的法官认为,一审终审只能减轻二审法院的负担,对基层法院没有意义,反而加大了 调解的压力和司法风险这种谨慎消极的心理极大地阻碍了小额 诉讼的适用,对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也更愿意适用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一般不会主动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4.价值导向偏差。小额诉讼程序以诉讼经济为价值取向,其制度理念是为民众提供便捷、简易的司法救济途径,实质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 主要通过限制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效率的提升与成 本的低廉”。这种价值取向显然与我国追求实质正义的传统诉讼 理念不相一致 ,与民众对司法的过高期望也不相适应。因而,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效率与公正的理念冲突。

        5.送达难度较大,加大办案难度。基层法院劳务输出导致送达难,符合小额诉讼立案条件的案件最终因超过1个月的审限而转换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尤其是基层法院外出务工人员占据一定比例,这些外出务工人员往往没有固定居所,如想故意躲避诉讼,诉讼文书很难送达成功。在这种送达拖沓的情况下,即使是案情的确清晰简明的小额诉讼,往往也会因无法送达导致超出审限而需转化程序,这同样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致使其从一开始就直接选择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5. 信访压力导致小额程序被“小心适用” 。实践中,对本来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法官 却仍然持谨慎态度,不敢用、不愿用。通过调研访谈发现,目前的涉诉信访制度是影响小额程序适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适用小额程序审结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而且又是独任审判。一旦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而又不能通过上诉程序予以救济,则很可能会产生涉诉信访压力

        三、重塑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之完善路径

        (一)从宏观上进行顶层设计,立法上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自身制度设计

        1.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适当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扩大至10-15万。鉴于小额诉讼的程序非严格化、限制救济等局限性 在强制适用的情况下,案件的标的限额不宜过高,否则难以兼顾 程序保障的正当性,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和民众的质疑和抵触。由于不同当事人经济条件不同而对“小额”的理解可能不同,对诉讼成本和效率更为重视的当事人在所涉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现行法律规定的限额的情况下,完全可能达成合意而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给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通过合意选择适用的启动方式来拓展其适用范围。这或许也更有利于提高小额诉讼的适用率和提高当事人对此程度的认同感。

        2. 增设小额诉讼裁判救济机制。对一审裁判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在复核的过程中也应按照快捷、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同时要和二审上诉程序严格区分,从而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在如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影响诉讼程序的严重违法情形下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裁判公正性存在 异议时,向原审法院提出复审申请而获得一次重新审查的救济途径用此方式完善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既避免了采用上诉方式致诉讼程序过于拖沓而与其制度机理相悖也有利于减轻法官的审判 压力和增加当事人对此程序的认同度。

        (二)从中观上进行中层引导,规范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有效制度

        1. 回归理性,正确看待小额诉讼的程序价值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从实践到制度确立的过程来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和推进明显带有理想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色彩,正如有学者所指 ,“我国目前对于小额诉讼的崇尚仍然停留在简易化和诉讼 中心的传统思路上”。对此,要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首先应当以 理性的态度看待这一程序,合理评价其程序价值和制度功能 。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要,使司法接近大众 ,具有亲民性 ,通过小额程序能够使民众广泛地享受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能过于强调其高效、便利的程序优势,而忽略公正的价值追求。

        2.合理定位程序,形成有效的繁简分流机制。在基层法院 简易程的适用率普遍较高,过于强调调解结案,呈现出普通程序 简易化、简易程序更简化的态势,程序之间的界限不清晰,不仅 导致小额诉讼的程序优势难以显现,而且难以形成有效的案件 分流机制。因此,有必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合理进行程 序分类,构建多元化的程序体系

        (三)从微观上进行底层细化,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实践运行机制

        1.法院要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 优点,通过法官的积极引导,加大小额诉讼程序宣传力度。借助微信、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介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加强案件审理中的释明工作,在案件立案受理时与审理过程中,都应向当事人阐明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举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小额诉讼的适用风险,耐心解答以消除当事人存在的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各种疑惑。让大众更加了解小额诉讼程序,才能更好地提升其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同度,从而真正实现小额诉讼让大众接近司法与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2. 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理团队。建议设立速裁调解团队,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小额民事案件,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小额诉讼庭还负责处理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判,以减少立案以及审判部门案件移转时的效率损失,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配备,优先选派审判经验丰富、调解水平高、业务素质较为全面、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可 鉴国外的“临时法官”制度,选任有一定资历的律师或者退休法官来担任小额诉讼的审理人员,以充分发挥其便民、亲民的诉讼特色。使法官在大量小额诉讼案件中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起专业化的审判队伍,让大量小额诉讼案件真正速裁起来。

        3.利用现代技术,着力解决送达难问题。发挥电子送达及现代通讯技术优势,实现及时有效送达,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快审快结优势充分发挥。可在小额诉讼庭 内设立专门的送达小组,并推行电子化送达方式,如可采用电话、邮件、网络社交工具( 如微信等)等送达方式,以相关的电话录音、聊天内容记录等作为送达证明。借助于社区联动、人民调解员联络等途径,通过法院 的基层工作联络室、人民法庭与辖区的村、社区所建立的基层司 法网络来进行送达 。

        4.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科学考核。将小额诉讼案件考核与其他案件区分开,尤其是对上访率和再审率的考核不能“一刀切”,从根本上消除法官适用该程序的顾虑。单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科学的考评指标,通过异议审查、事后考评、当事人的信息反馈等方式予以监督,以区别于普通程序的考核指标来更大程度地化解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的压力和缓解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抵触心态,从而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质量、效率及适用率。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运行现状不那么尽如人意,与最初期望效果仍有较大差距,但我们不可否认这一制度对让民众接近司法、提高审判效率以缓解办案压力而言具有重要进步意义。小额诉讼程序在其他域外国家的 成长同样不是一蹴而就的,如何让这项被日本着名的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誉为“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最优秀的制度”深植入我国法治土壤而茁壮成长,仍需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重努力。期望小额诉讼程序能早日更有效地发挥其分流案件、高效便民等制度优势,释放其制度功能,以最终合乎立法本旨。

        责任编辑:M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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