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确保执行权依法、廉洁、公正、高效行使,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规定如下。 第一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力可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应当分开行使,强化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条 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裁决权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事项依法作出的裁决和决定的权力,包括:
1、不予受理和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决;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
4、审查案外人异议的裁定;
5、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异议的裁定;
6、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
7、裁定执行担保人承但担保责任的裁定;
8、协助执行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
9、中止、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10、暂缓执行决定;
11、罚权、拘留决定。
其他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作出的裁定或决定。
第四条 执行裁决权由执行法官行使,在行使中实行合议制。
第五条 执行法官在行使执行裁决权的过程中,审查案外人异议、追加或变更主体、不予执行申请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六条 执行实施权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各种裁定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开展执行活动的权力,包括:
1、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2、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委托评估等措施以及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4、依法决定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6、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七条 执行人员在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的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严格实行立执分离和案件流程管理。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和上级法院的规定,设专门执行法官规范执行权运行机制,并设执行合议庭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等裁决事项。
第十条 执行局领导应当加强对执行权分权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执行权合法、公正、高效行使。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项城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在实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