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杜小宝,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生。

        被执行人:杨守听,又名杨寿庭,男,汉族,1954年2月23日生。

        关于杜小宝诉杨守听又名杨寿庭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杨守听至今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杜小宝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守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介江平

        审  判  员  吕红营

        审  判  员  王百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志阁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新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