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可以说是所有孩子最爱去的地方,但同时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小明(化名)在蹦蹦床玩耍时受了伤,这个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0年8月22日,小明在亲属的陪同下购票到武陟县某蹦床乐园经营的蹦蹦床上畅玩,亲属在场外等候。小明在蹦床上玩耍过程中摔倒扭伤左前臂,受伤后及时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9471.7元。经鉴定,小明左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武陟县某蹦床乐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老板安心险”,该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免赔额500元,保险费30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小明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武陟县某蹦床乐园作为一个在室内提供儿童游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勤勉地尽到对隐蔽危险的预先告知和对不法侵害的积极防范和制止义务,保障进入游玩的儿童不因玩耍而遭受人身损害。尤其在家长未进入的情况下,外面的家长无法照顾到里面玩耍的儿童,武陟县某蹦床乐园又没有安排专人在旁边照顾,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无法及时防范和制止。小明在武陟县某蹦床乐园受伤,该乐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明受伤时不满6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委托亲属代为看护,使小明在未有陪护的情况下独自进入游乐场所玩耍导致损害发生,没有尽到应当履行的监护责任,应该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综上,酌定小明监护人对本次事故承担40%的责任,武陟县某蹦床乐园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小明 6204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