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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召县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布时间:2023-02-02 15:00:02


        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时,根据案情审理需要,发出了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庭,参与诉讼和法庭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案结事了奠定了良好基础。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孙某、宋某称,其于2017年11月份从某银行贷款15万元后,当场交给了被告孙某5万元,其余10万元按照孙某的指使转账给宋某。后因孙某、宋某拒不还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宋某还款。孙某答辩称其没有收到5万元现金,也没有指使张某将钱款转账给宋某。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向法庭讲明当时借款的具体经过,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案件事实难以实质查清。

        为尽可能查清借款经过,确认案件事实,本案承办法官史洪举签发《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张某本人于指定的时间亲自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调查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张某于指定的时间到庭,签署并宣读了《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法庭查清了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当事人亲历所知的见闻的陈述,帮助查明了案件事实。

        这一微创新,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且一些当事人认为将案件全权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后便万事大吉,不亲自参加诉讼,而律师参加诉讼时对纠纷经过不甚了解,往往无法陈述全部案件事实。此时,如果仅凭单薄的证据甚至孤证就作出裁判,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合理、法官是否尽职尽责的质疑。

        南召法院首创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和法律层面转化为具体实践,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工作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契合“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理念,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提供样本,但有明确的制作依据。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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