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督(2022)123号
办理结果:A
尊敬的刘云雷委员: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成立河南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提出“成立河南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形成一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协调、全覆盖的调解网络,完善河南多元调解组织体系,减少矛盾纠纷向人民法院过度集中”的建议。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指示精神,省法院指导中、基层法院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快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有效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2019年以来,省法院先后与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文化企业联合会等10余个部门联合出台诉调对接文件,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开通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依托平台与相关调解组织线上对接,建立诉前分流、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网上立案全流程诉非衔接机制。在省委坚强领导、最高法院正确指导和代表委员有效监督下,诉讼与人民调解以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相互衔接、全覆盖的网络初步形成。2019年至今,全省法院共对接各类调解组织2951家、调解员11963名。今年1-5月,全省法院共委派诉前调解纠纷28万件,占一审新收民事案件总量的63.2%,调解成功13.1万件,调解成功率46.8%;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数同比下降5.81%。
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调解组织。《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今年3月颁布的《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同信访部门沟通,并与诉讼进行对接;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综合以上法律法规,设立河南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由司法行政部门推动,由省民政厅审批,并向省司法厅备案。
下一步,我院将与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积极沟通,对成立河南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同时,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要求,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等,积极参与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工作,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广泛对接各类社会调解组织,加大诉非分流、委派调解、业务指导力度,强化巡回审判、示范诉讼、典型案例发布、司法大数据统计分析、司法建议等应用,充分发挥现有非诉讼解纷网络作用,持续提高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效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做出更大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