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王某英向洛阳某油脂公司出借 30万元,该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还款计划书》上加盖公章。在案件审理中,该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加盖的印章均无编码,并非该公司印章,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调取证据发现,该公司曾使用过一枚不带编码的印章,且在公安机关留存有印模,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出示调取的上述证据时,该公司又以该印模与案涉合同上无编码的印章非同一枚印章为由申请司法鉴定。因该案同时还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中,该公司放弃申请司法鉴定,但在重审判决作出后,该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依然主张案涉合同上的印章非该公司印章,却仍不申请司法鉴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虚假陈述、滥用诉权的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件警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滥用诉讼权利。本案中,洛阳某油脂公司因印章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在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该公司放弃申请司法鉴定,一审判决作出后却再次提起上诉否认印章真实性,但依然不申请司法鉴定。该公司的明显不诚信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扰乱审判秩序,而且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通过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威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