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791号
申请人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托哈提、阿卜杜外力罚金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赵宠福
审判员 郭新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