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808号
申请人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乡市卫源门业有限公司罚金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卫刑初字第2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卫刑初字第244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赵宠福
审判员 郭新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