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物业费的话题时常被提起,有关物业费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业主以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是商丘某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0.85平方米。原告商丘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01元/平方米/月,2017年11月30日之前,陈某一直按此标准缴纳物业费。后陈某以没有就物业服务的期限、数额、内容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进行口头约定为由拒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多次催缴无果,物业公司于今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计7788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5月,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达成一致,由物业公司入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已经尽了相应的服务义务,被告亦已实际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至2017年11月30日,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情况,可以确认原告存在未全面履行服务义务的情况和一些服务缺失,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酌情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872.24元的85%,即5841.40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在该案中,当事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物业公司已按约履行管理和服务义务,业主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故而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在此提醒,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故遇到此类纠纷应以小区和谐为重,秉承宽容理解之念,友好处理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以实现小区服务管理的良性、稳定、和谐。(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