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源于扣押财物导致的行政案件。原告王某某认为某行政机关擅自将自己的挖掘机扣押,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并且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于是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机关扣押其挖掘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扣押财物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某行政机关扣押行为部分违法。
【案情回顾】
被告某行政机关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涉案挖掘机停放在某村钾长石矿坑边,涉嫌非法开采钾长石,被告某行政机关随即按照相关程序将涉案挖掘机以扣押方式先行登记保存。后经过某村村委会证明涉案挖掘机并不存在盗采瓷石,而是用于修路。故被告某行政机关认为认定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随即解除了对涉案挖掘机的扣押,扣押天数共计38天。
【案件裁判】
庭审中,承办法官细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仔细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认为某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涉案挖掘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而某行政机关却扣押涉案挖掘机38天之久,已经影响到原告王某某对涉案挖掘机享有的权利义务。该扣押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判决某行政机关扣押原告王某某挖掘机31天的行为违法。
【法官说法】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因此行政机关执法要始终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职能,在充分调查之后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