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陕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汉族,生于1945年11月20日,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执行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三民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鸣
审判员 武朋军
审判员 卫鸿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