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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发布时间:2016-12-30 21:41:21


            案情回放

            刘大与刘二系亲兄弟,均已成家独自生活。他们的父母原同在一家单位工作,都已经退休。其母亲工资较低,家里主要靠其父亲的收入维持生活。2008年5月,其父亲因病去世,单位发放了5.8万元抚恤金。刘二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笔抚恤金领走,刘大及母亲当时均未提出异议。2012年3月,母亲去世,刘二又将单位为其母亲发放的2.2万元抚恤金领走。为母亲办完丧事后,刘大与刘二多次协商,要求分割父母的抚恤金,均未果。无奈,刘大将刘二诉至法院,请求平均分割抚恤金。

            庭审现场

            刘大诉称,父母去世后共遗留抚恤金8万元,应当由子女共同享有并继承,刘二应当返还自己4万元。刘二辩称,父亲的抚恤金领取后交给了母亲,因为母亲工资低,根本不够基本生活所需,现在也已经花完。母亲去世后,他虽然将母亲的抚恤金领走,但办理母亲丧事也花了不少钱,而且父亲死后,母亲主要由自己赡养,所以分割母亲的抚恤金时自己应该多分。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对他们母亲的抚恤金进行平均分割的判决。

            法官析案

            焦作市中级法院法官程全法认为,抚恤金是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特别用以优抚、救助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人,并非是死者的个人财产,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本案中,刘大与刘二的母亲工资较低,主要靠其父亲的工资维持生活,而刘大与刘二均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故父亲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5.8万元,应当认为主要是对其母亲的抚慰。刘二称该抚恤金由其领走后交给了母亲,而其母亲本人当时也未提出异议,故对刘大要求分割父亲5.8万元抚恤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其母亲去世后单位发放的2.2万元抚恤金是对其子女的抚慰,因此该抚恤金应归刘大、刘二共同所有。刘二将该笔抚恤金领走后独自享有,侵犯了刘大的合法权益,故刘大要求平均分割该笔抚恤金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刘二称其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丧葬费主要由其负担,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多分抚恤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了刘二返还刘大1.1万元的判决。

            程全法说,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而遗产在死者死亡前就已存在,从性质上来说不属于遗产范围。关于抚恤金的具体分配,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

        责任编辑:陈华    

        文章出处:转载省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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