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韩村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徐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双方企业放下芥蒂达成调解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取得了小微企业双赢的良好效果。
案件详情
2020年原告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景观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景观有限公司定制、购买原告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蒙古黑石材饰面。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就向被告开具了127326.46元(占总价款的20%)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为了表示履行合同的诚意,依然积极组织进行加工相关石材,并将相应石材存放在仓库(经被告确认成品价值375793.2元)。因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未能发货,但已支付大量场地费、保管费等。考虑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并支付原告已开具的增值税金额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韩村人民法庭徐永强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之前私下已进行过协商,双方协商最终的合同标的为375793.2元,但因石材是否要改刀、石材是成品或半成品等问题未达成最终合意。徐法官认为原告已将案涉石材(半成品)加工好存放仓库,被告也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方案,如果简单地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原告按照被告定制要求加工的石材将全部浪费,原被告此后便不再有合作的可能,双方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只有创造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才是维护企业利益的解决方案。以此为出发点,徐法官通过微信、电话、会面等方式耐心与原被告双方反复沟通,一步步打消双方合作顾虑。最终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375793.2元、承担运费,原告将案涉石材运送至被告指定厂区,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化解,维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了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