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138号
原告王建平,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索利斌,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苗艳萍,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索利斌、苗艳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平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