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某开发公司和河南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将某住宅小区的主体总承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部分施工项目以内部承包方式分包给庆某施工,庆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系实际施工人。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并交付后,鹤壁某开发公司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庆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鹤壁某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庆某工程款14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鹤壁某开发公司未履行,庆某于2022年9月22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淇滨区法院立案当天即向鹤壁某开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并冻结了银行账户资金700余万元。鹤壁某开发公司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向法院沟通目前仍有部分房产未出售,公司现金流紧张,可以边售房边履行。同时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正在和某商业银行协商融资事宜,法院查封公司账户,影响企业的信誉度,甚至目前正在向某银行申请的融资事宜也会功亏一篑,请求法院能够帮助给申请人做工作,把银行账户解封,公司积极拿出诚意履行义务。
淇滨区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鹤壁某开发公司的陈述属实,该企业有相应资产,具备还款实力。该院认为维护企业形象、支持企业生存发展是当前人民法院维护营商环境的担当和使命,要在确保申请人权益的同时给予企业更大的帮助和支持。经过执行干警和申请人沟通,讲明被执行人的实力和目前的处境,打开了申请人庆某的心结,庆某同意法院解封账户,支持被执行人融资发展;执行干警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工程款分批分期履行,法院也要求鹤壁某开发公司提供了相应保证。
2022年9月30日,淇滨区法院将公司账户解封,公司当天支付700万元,剩余部分每月不低于300万元直至付清,截至到目前,庆某已经领取工程款1300万元,余款将在12月底之前付清。更令人欣慰的是,鹤壁某开发公司已经向某银行成功融资,为企业日后的壮大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
该案件的和解处理,实现了原被告的双赢,该案件从立案到达成一致意见时间不足十天,和解当天执行干警即解除被执行人账户冻结,并为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体现了公正和效率。淇滨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通过快速高效的执行方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为债权人、为企业纾困解难,受到了企业和当事人的赞誉。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6条: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