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监督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房产,并将房款交给申请人,顺利执行完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董某诉讼朱某、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豫061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杜某偿还董某本金35万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杜某名下只有房产一套,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淇滨区法院执行局对该房产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后,被执行人向执行干警反映并非恶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做点小生意,因疫情原因,造成生意失败,借款无法偿还,如果走司法拍卖程序,担心房产交易价值较低,能不能自己出售,并愿意在法院监督下,把房款交给法院。
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只有这一起执行案件,房产也仅在该案中被查封。经研判认为,在目前疫情常态化的形势下,要进一步转变执行理念,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判执行要服务好“六稳”“六保”,特别是保基本民生工作。在确保申请人权益实现的情况下,保障被执行人相应权益,允许其在合理价位范围内出售房产,但是一定要接受法院的监督,应提前告知被执行人,如果敢恶意转移财产,除依法追回外,马上以涉嫌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执行干警向申请人董某做工作,董某同意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其名下位于淇滨区华夏小区的房产,2022年11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并由购房人直接代替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1月16日上午申请人、被执行人、购房人三方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一起来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当天办理了房产解除查封、解除抵押手续,并立即为购房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中午一点半购房人代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董某偿还借款本息44万元,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工作需要重拳铁腕,也需要善意温情。“善意执行”绝非“偏袒”任何一方,也绝非为强制执行松绑,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以“善意执行”实现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共赢。
法发(201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5条第(3)项,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