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程某、陈某某、冯某某、杨某某五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五名被告人均未表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成立鹤壁市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以该物业公司为依托,笼络被告人程某、陈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发放贷款获取高额利息,以喊喇叭、拉横幅等滋扰手段,或以逼迫喝芥末油、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等暴力手段催收贷款。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以程某、陈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向他人高额放贷的过程中,纠集被告人程某、陈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威逼、恐吓、殴打等暴力讨债行为,同时用非法手段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淇滨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起涉恶案件的公开审判,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充分体现了该院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心和决心,彰显了人民法院有恶必除、除恶必尽的坚定决心。下一步,淇滨区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涉黑涉恶犯罪,以办案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