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濮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濮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克臣,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庭长贾向阳出席发布会。会议邀请省、市相关新闻媒体参加。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袁磊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
王克臣副院长通报了2022年濮阳两级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濮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2022年以来,濮阳两级法院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积极融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大局,聚焦审判执行主业,紧盯指标优化任务,持续提升商事审判执行质效,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经验,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升级。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濮阳法院连续四年位居全省前列,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营商环境建设第一名。
濮阳两级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围绕“六个强化”提质增效。强化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成金融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8个调解工作室,2000余名村、社区网格员进驻调解平台。强化智慧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利用“电子质证”“互联网庭审”“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类案推送”等平台,以信息技术为审判提质增效,提升数字司法服务能力。强化分流全覆盖,提升执行合同指标。两级法院一体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创设“诉前+繁简+类案”三级分流模式,强化繁简分流机制在买卖合同纠纷立、审、执全流程的运行效果,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濮阳法院速裁快审改革分流比例均衡、平均审理天数少、服判息诉高,推动综合质效连续两年位居全省第一。强化审判管理,压缩办案时限。紧盯执行合同用时,实行涉企五类合同绿标签制度,打造涉企案件“调、立、审、执”绿色通道,为各类市场主体“硬核”护航。强化执行攻坚,破解执行难题。强力推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确保从执行立案到查控财产、财产处置、划拨执行款等流程高效推进。强化破产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执转破”机制,拓宽破产案件入口。充分适用预重整制度,助力盘活负债企业。推进破产审判领域繁简分流实质化,精准有效回应创新经济、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
濮阳两级法院积极拓宽服务多方联动,扎实开展“万人助万企”,组织110名法官担任130余家企业驻企指导员,走访企业470余家、宣讲助企政策2400余次,为企业排忧解难,获河南省“万人助万企”工作动态刊发,企业满意度持续提升。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不断强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让商业纠纷的解决时间更短、费用更低、程序更优,以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硬核”护航,为实现“四个濮阳、一个高地、一个中心”目标贡献法院力量。
随后,贾向阳庭长发布了“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5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濮阳某羽绒公司与苏州某服饰公司、葛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服饰公司多次从濮阳某羽绒公司处购买羽绒。2021年2月9日,苏州某服饰公司出具对账单,对账单载明其结欠濮阳某羽绒公司货款688500元,双方协议于4月份结清货款。2021年7月底,苏州某服饰公司向濮阳某羽绒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2022年1月15日,苏州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向濮阳某羽绒公司财务经办人转款100000元。后濮阳某羽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苏州某服饰公司、葛某某偿还货款538500元及拖欠货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某服饰公司向濮阳某羽绒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欠付货款数额,并注明偿还货款期限,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苏州某服饰公司在出具对账单后仅支付货款150000元,故判决其向濮阳某羽绒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385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苏州某服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苏州某服饰公司分三期向濮阳某羽绒公司支付货款共计330000元。
典型意义
为推动涉企纠纷高效率、低成本解决,濮阳中院对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等涉企案件加挂“绿标签”,以提醒案件承办人注意审理期限,最大限度压缩涉企案件诉讼用时。
本案二审于2022年4月6日立案,立案当天即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传票,4月11日组织当事人通过“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线上签字确认调解协议,4月12日电子送达调解书,并完成结案流程。从立案到结案全流程线上办理,仅用6天时间,有效减轻企业诉讼时间成本。
案例二
濮阳某材料公司与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洪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1日,濮阳某材料公司与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购买濮阳某材料公司的产品“过碳酸纳”34吨,总价款153000元;货到30日内结清货款,如不按期足额给付剩余货款,应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赔偿金。同年4月15日,双方又订立购销合同1份,约定: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购买濮阳某材料公司的产品,金额为1412.5元。上述两份合同订立后,濮阳某材料公司按合同约定委托物流将货物送到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收货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2021年10月25日,双方协商订立还款计划1份,洪某某对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欠濮阳某材料公司货款、违约金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濮阳某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洪某某支付欠款154412.5元及违约金29338元。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认可欠濮阳某材料公司货款事实,但以公司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运营、营收减少为由,请求分期偿还欠款。
裁判结果
南乐县法院查明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受疫情影响事实后,从双方企业共赢角度出发,提出符合实际且可操作性强的调解方案,并根据双方的意见反复磋商调整后,最终促使案件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结果。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现已主动履行该调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彻底解决,并且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濮阳某材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过碳酸钠的中小企业,被告安徽某日化用品公司是生产销售日化用品的民营企业。近两年,由于全国各地疫情反复,双方的运营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稍有不妥,既影响外地企业对本地区营商环境的印象,又会使本土重点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影响企业的诚信商誉和健康发展。本案调解分期支付欠款,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告企业的基本发展需要,缓解了被告特殊时期的资金压力,实现了“双赢”。另外,调解协议还约定了被告若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依法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的尊重,为市场主体营造了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
濮阳市某建材公司与内蒙古某建设公司濮阳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5日,原告濮阳市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公司濮阳分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标段、项目地点、供应总量、混凝土的规格以及单价等内容。同日,徐某某与濮阳市某建材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若有纠纷由徐某某承担一切责任。濮阳市某建材公司按照约定向内蒙古某建设公司濮阳分公司提供混凝土,内蒙古某建设公司濮阳分公司仅支付了货款120万元,剩余货款389188元,濮阳市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11月4日将内蒙古某建设公司濮阳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诉至华龙区人民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于2021年11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
执行结果
本案执行立案后,华龙区法院立刻采取查控措施,积极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在法官的多次沟通下,本案被执行人将案款缴纳至法院账户,案件在4天内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濮阳法院执行权运作机制改革的一个缩影。今年,濮阳中院结合全省执行权运作机制改革,制定《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严格设定执行工作各环节办理期限,规范执行事务办理程序,确保从执行立案到查控财产、财产处置、划拨执行款等流程高效推进,更好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本案立案后通过执行繁简分流机制快速分案,承办人接收案件后通过快速查控,第一时间线上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根据查控结果,积极用心做被执行人调解工作,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从冻结账户、主动履行,到解冻账户、领取案款,仅用4天时间,高效快速维权获得申请执行人好评。
同时,本案也是濮阳两级法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妥善化解执行矛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企业,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划扣其银行账款,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避免采取强制措施给被执行人带来不良后果,本案执行法官用心化解纠纷,多次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执行矛盾得以彻底化解。
案例四
濮阳市某石油工程技术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濮阳市某石油工程技术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成立,注册资金为1100万元。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名债权人申请该企业破产。经甄别,该案属涉营商环境案件,对濮阳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华龙区法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濮阳市某石油工程技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决定对该案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范围内将申报债权期限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予以缩减,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简化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通过新浪云上法庭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审查,该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华龙区法院于2022年9月9日裁定宣告濮阳市某石油工程技术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同时,华龙区法院破产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在“执转破”机制框架下,执转破合议庭紧密协调联动,成功调查并催收了濮阳市某石油工程技术公司的一笔120余万元对外债权,维护了本案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秉持促进“僵尸企业”快速高效出清市场理念,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简化审理程序,压缩破产时间成本,3个月即完成“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全部审判程序。同时,为充分保障企业债权人权益,该法院通过穷尽财产调查和催收等措施,使本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20%,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债权人的好评,为市场发展节约资本、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
刘某某诉王某某、河南某建设公司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案外人刘某之子,刘某与王某某系夫妻,王某某持有河南某建设公司32.77%股份,为河南某建设公司登记股东。刘某去世后,2020年6月,刘某某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以王某某等其他继承人为被告、河南某建设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包含案涉股权在内的遗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继承王某某持有的河南某建设公司2.34%的股份。刘某某依据该判决要求河南某建设公司将其股东身份及股份份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某负责协助履行。王某某认为刘某某作为继承人仅享有股东的财产权利,且刘某某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王某某拒绝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几方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某建设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所持股份可依法继承。且刘某某作为刘某合法继承人,继承刘某在河南某建设公司的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2.34%股权,该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应当确认刘某某具有河南某建设公司股东身份并享有公司2.34%股权,故对刘某某的诉请予以支持。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某建设公司公司章程并未限制股东权利继承,且股东会明确表示对刘某某要求将其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请求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的请求不持异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依法保障股东资格继承的典型案例。公司是履行社会责任、创造社会利益的源泉,是社会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公司运行以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股东资格继承有可能打破该信赖关系,影响到公司经营管理,故在涉及股东个人利益和公司发展利益的审判实务中,应依法优先保障公司自治权利,以期营造良好经济环境,创造更大社会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确认公司章程允许股份依法继承及公司股东会对本案股权继承并无异议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确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保证了公司不因继承股东的加入而影响正常经营,护航企业自主运行、健康发展,实现了保障继承性股东权益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