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某村镇银行与王某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董某向某银行贷款300000元用于房屋按揭,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日,某村镇银行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董某妻子岑某承诺共同承担清偿涉案贷款本息的责任,并同意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未按时偿还贷款。一审庭审前,王某已经将逾期贷款全部还清。银行主张违约,提前收回贷款。
365bet官网欧洲_必定赢365线路检测_365平台怎么注册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疫情期间,王某逾期偿还贷款,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王某、岑某自2021年9月至12月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属实,然王某提出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无钱偿还银行贷款的辩解理由,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王某将积极工作并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将逾期的贷款全部还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王某、岑某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抗辩理由正当,予以采信,对于银行要求王某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本案考虑到借款人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失去经济来源,发生逾期还款,在复工复产后,及时将逾期贷款还清的情况,判决驳回借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诉求。本案的正确处理,切实保障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公平、司法为民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