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表姐王某与其丈夫赵某于2014年6月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小孩赵小某(未成年)归我表姐抚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屋归赵小某所有。但双方离婚后,赵某一直不配合我表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请问我表姐能以赵小某名义起诉赵某,要求其配合我表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吗?怎样才能维护赵小某的权利?
读者:李娟
李娟读者: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你表姐与其丈夫处分房产的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本案中要使赠与房产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你表姐与赵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也不符合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你表姐与赵某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赵小某作为赠与合同的相对人不能起诉要求赵某履行赠与合同,故你表姐无法以赵小某名义行使权利。但你表姐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赵某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以你表姐为申请人,要求赵某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或者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再行起诉,这样赵小某的权益可以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