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离婚分得的房产赠与其女儿王某某,后因 王某无房居住反悔,与其女商量多次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10月,其与被告之母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随其母生活,位于某地的房屋二间归王某所有。后王某将自己分得房屋赠与给其女儿,并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我自愿将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中归我的两间房屋无偿赠给我的女儿所有,永不反悔。” 现王某称此赠与并非其真实意愿,并且现在其没有住所,故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是自愿将房屋赠与给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应受到限制,其中限制条件包括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与被告母亲离婚后,应被告的要求为其书写协议一份,将离婚取得的房屋二间无偿赠与给被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赠与的房屋双方未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且至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在该房屋居住,应视为双方未实际交付赠与财产,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