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春节后一上班,快立快结,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使农民工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原被告双方迅速化解了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2022年8月,工人王某在包工头叶某承揽的工程中施工作业,8月10日,王某在工地的钩机上取路灯杆时,因路灯杆松动致使王某不慎跌落地面,造成王某的左桡骨受伤。在住院期间,叶某已垫付治疗费4000元,后续的相关治疗费22000元因双方未协商一致,一直拖到春节还未解决,故王某在节后一上班,就将雇主叶某起诉至淅川法院。
案件当天受理后,九重法庭庭长张玉峰迅速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认为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无小事,决定快审快结,力争让农民工及时拿到赔偿款,故及时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的划分及赔偿的数额。张玉峰察觉到双方当事人虽有矛盾,但仍有调解的可能,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当事人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言明事理。最终,在九重法庭的积极沟通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叶某当庭向王某给付了20000元赔偿款,离开法庭时,王某对张玉峰庭长说:“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我们的纠纷,现在我们回家也安心了!感谢你们!”就这样,一桩纠纷在九重法庭的耐心调解下迅速化解,农民工及时收到了赔偿款。
法官释法: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与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管理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有关,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从事劳务自身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