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2022年1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阳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以来,南阳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986件,审理涉及环境的行政诉讼案件1029件,支持环保机关行政处罚400余万元。近年来,南阳两级法院扎实践行“两山”理念,大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修复职能,不断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水平稳步提升。
非法电打鱼 获刑并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案情:2021年6月15 日晚,梁某等人带着便携式电打渔机在淅川县滔河乡白亭村丹江河流域电鱼,被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淅川县公安局民警将梁某等人抓获。同年8月27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认定梁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90公斤,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判处梁某等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致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在案发流域增殖放流成鱼270千克,幼鱼87703尾。
违法排污 植树2000平方米修复环境
案情:2017年至2019年间,某服装加工销售企业多次违法排污,其废水排放口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废气中氮氧化物、烟尘存在超标。该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虽然已被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罚,但未对违法排污给环境生态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生态修复,被诉至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服装加工销售企业通过植树2000平方米的方式对造成的周边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注明该林系法院调解建立的环境保护公益林。
盗挖松树 获刑两年多并赔偿损失
案情:2021年1月份,被告王某甲等12人合谋在国有社旗县林场盗挖松树28棵,造成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和固碳释氧等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毁,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王某甲等12人承担70826.4元的破坏森林生态效益损失,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甲等12名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12人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至9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王某甲等人退赔国有社旗县林场40000元损失。
土地闲置被征缴 法院判决撤销征缴决定书
案情: 2018年8月14日,邓州某公司与原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1234万元。因涉案土地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未动工,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该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其涉案土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该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表明该公司自土地摘牌后与政府国控公司共同立项合作,后因经营理念不同和疫情等原因,导致该项目延期开工。
2020年11月23日,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对该公司征收土地闲置费。该公司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缴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执法过程中未考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不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遂判决撤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责令其针对案涉土地的闲置情况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采挖野生兰草 获刑3年并缴纳生态修复金
案情:自2022年以来,被告周某、邢某多次在西峡县采挖野生兰草向外出售。西峡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将二人抓获,扣押野生兰草52丛。经鉴定,这些野生兰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西峡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525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非法砍伐 刑事民事责任一起担
案情:2020年至2021年,李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栎数卖到锯末场,获利9166元。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此举是实施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提起附带民事责任公益诉讼。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责令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本地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非法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判拘役
案情:2020年,被告王某到南召县滨河路北早市买菜时,看到一妇女在出售4只画眉鸟,后王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4只画眉鸟带回家喂养。2020年冬,王某先后到禁猎区南召县城郊乡等地,使用粘网猎捕到2只画眉鸟,后带回家喂养。经鉴别,该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判处被告王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画眉鸟及鸟笼,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毁坏林地 赔偿植被恢复费用11万余元
案情 :被告王某承包淅川县上集镇简营村三组的桔子园,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即开始在淅川县上集镇一山上挖山毁林,开采麻虎石予以出售。淅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告王某作出罚款12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鉴定,被告王某开挖毁林现场的地类为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毁坏林地面积为11.28亩,毁坏林地所需恢复植被费用共计人民币1163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未办理并取得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开采矿产,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决被告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占用农用地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16364元、鉴定费用15000元。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