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夏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夏馆人民法庭加强“枫桥式法庭”建设,创新便民、利民举措,快捷、高效处理案件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60岁的王某在马某经营的香菇生产基地务工,2021年5月28日,王某在装香菇袋料刺孔施工过程中,不慎造成右前臂被机器齿轮咬伤,经过一年多的恢复治疗,目前生活处于半自理状态。因王某与马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马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马某作为王某的雇主,在雇员从事生产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在作业时也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释明法理、告知利害关系。在法官的教育劝导下,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表示同意协商处理本案。考虑到被告马某的家庭情况及实际履行能力,王某同意被告的分期付款意见,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庭的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夏馆法庭快速高效的调解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广大劳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增强安全保护意识,规范安全作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保护好自身安全。而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招聘用工人员时,应尽到严格审查、甄别义务。如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完备的安全培训及检查机制,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执行,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