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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某诉某局及第三人某商贸公司工商登记案

        发布时间:2022-08-29 16:17:24


           【基本案情】

            华某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注册成为某商贸公司股东。经华某对某商贸公司注册档案进行核对,发现注册登记材料中华某的名字均非本人签署。华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笔迹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某商贸公司工商档案中华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华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局依法履行职责,撤销某商贸公司工商信息中华某的股东身份信息。

            【法院裁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突出,事实比较清楚,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争议实质性化解,遂决定将该案提交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调处。案件进入协调化解程序后,承办法官实地查勘了某商贸公司注册登记地,多次与被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并且为行政机关和华某提供了沟通“圆桌”,拉近了双方的距离,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向华某释明行政机关履职的程序。最终某局决定依职权启动正式立案调查程序,对原告的诉求依法进行处理。原告了解了某局履职的过程后,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针对双方因工商登记产生的争议,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规范化运作,搭建起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沟通对话的“圆桌”平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最终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行政机关在纠纷化解过程中,亦能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视,便于今后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法院和行政机关通过良性互动,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法治南阳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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