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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群众出发的“调解智慧”

          发布时间:2022-07-04 18:15:08


            一、基本信息

            法院:桐柏县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参审人民陪审员:卢玉申、李超

            二、基本案情

            王某的叔叔王某良是一名光棍,无儿无女,由于年老体弱,其土地一直由王某耕种及管理。同村人黄某某想租用王某良的土地,与王某良签订了协议,并在协议的土地上栽种了杨树。王某得知后,认为黄某某欺骗其叔王某良,目的是为了霸占王某良的土地,一气之下将杨树全部拔掉。桐柏县林业局以王某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对王某作出要求其补种树木并缴纳罚款。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桐柏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桐柏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本案调解过程中,王某承认错误,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要好好学法、用法并愿意当场缴纳罚款。林业局认为王某认错态度好,且愿意缴纳的罚款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故接受王某的调解意见。后王某以在法院主持下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四、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审理后,本着参审议审的积极态度,经研究案情后向合议庭建议:本案是一起案情简单的行政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王某文化水平不高,也不懂法律,事发后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法庭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主导原则,主动联系林业局,多做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该建议被法庭采纳,法庭于庭审次日上午通知王某及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到庭进行调解协商。经合议庭辨法析理后,王某主动认错认罚,与林业局达成和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五、典型意义

            本案的人民陪审员认真参与庭审,从具体案件应达到的司法目的出发,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建议法院采取调解方式,通过法院、人民陪审员、王某与林业局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审结案件,体现了他们的“参审智慧”,有效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升,既维护了司法正义、增强了裁判的社会效果,又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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