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总书记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6·5”环境日到来之际,西峡县人民法院特发布关于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以便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有效接受社会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激发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一、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敏犯滥伐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夏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敏协商后,以12000元和700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位于西峡县五里桥镇某村组梁某和陆某退耕还林地上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树木砍伐后出售,并非法获利6000余元。
2022年4月29日,三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经河南省某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案中西峡县五里桥镇某村组被采伐区地为乔木林地,伐根共139个,立木蓄积共39.8088立方米。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通过该案的审理,不仅严厉打击了滥伐林木犯罪的行为,更有利于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保护林业资源的意识。
二、王某等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1日,在禁渔期内,被告人王某携带禁用的工具打渔机、带领被告人刘某在西峡县米坪镇河西村附近的老灌河河道里捕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捕捞鱼类六斤。王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依法予以没收相关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等二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非法捕捞行为,对引导沿岸渔民群众树立合理合法的捕捞意识,有效遏制非法捕捞,对维护水资源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三、蔡某、武某犯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下旬,被告人蔡某、武某在西峡县米坪镇河西村与野牛村交界的山坡上,设置钢丝套捕猎。期间,捕获黄鼠狼一只、野兔一只。2021年10月26日下午,钢丝套将上山劳作的被害人赵某右脚夹伤。案发后,蔡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400元。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蔡某、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非法狩猎的工具套锁(野猪套)二套。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均判决被告人蔡某、武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予以没收相关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彻底禁食野生动物提供法律保障。本案中,蔡某、武某二人以食用和牟利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院对二人依法严厉惩处,有利于遏制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四、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梁某、董某(二人已判决)购买一辆铲车,在西峡县五里桥镇某河滩地上采砂出售,后三人将出售砂石料的利润分掉。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西峡县五里桥镇某处采挖砂石料,并在该处挖了鱼塘,建了一个生态园,并将采挖的砂石料一部分出售,一部分用于修建生态园,后生态园被政府拆除。
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某地质矿产勘查院价格鉴定:刘某等人在西峡县五里桥镇多处地界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138544 m3,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93792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退还非法所得15万元。
2020年3月12日下午和2020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指使刘某乙(已判决)驾驶铲车两次将建筑垃圾和土倾倒在位于西峡县五里桥镇的被害人张某的南阳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大门口,阻碍正常通行。期间,该公司大门口的伸缩门被建筑垃圾压倒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7000元。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刘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既包括铁矿、铜矿、金矿等金属矿产,也包括金刚石、石墨、磷、各类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河砂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受国家矿产资源法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开采。本案系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被告人刘某甲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