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杨泓
靳某家住内乡县师岗镇西坡村,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申请人。
2016年11月4日,被告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淅川县厚坡镇将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靳某撞伤。后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赔偿靳某24029.38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靳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我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查控,发现李某的银行存款仅有100余元,名下的车辆是一辆行驶了多年的面包车,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靳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需要长时间在家休养,且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沉重的负担让其家庭生活雪上加霜。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立即第一时间来到师岗镇,寻找被执行人李某。
“我一直有病需要花钱,并且儿子结婚盖房子还欠下20多万元的外债,实在是没有钱偿还靳某……”找到李某后,60多岁的李某愁眉苦脸地诉说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因,并声称其名下的车辆因自己有病无钱医治已经出售变现。
耐心听完李某的解释后,我对他进行了一番劝说:履行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有困难也不能一躲了之,这样不但会使自己陷入“失信人”境地,还会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反而使自己更被动。李某表示与家人商量下,三天后到法院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三天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来到法院。我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后得知,在送达文书的第二天,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南阳某医院。核实有关情况后,我与申请人靳某沟通,让其理解下李某的现状,待其出院后再商议。
然而,在得知李某回家休养一段时间后,我再次来到他家时,李某以自己治病欠下外债为由拒不还钱,态度也变得极其骄横。我有些生气,但为了尽快督促其履行义务,我还是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并找到其家人进行规劝。最终,通过一番情、法、理的耐心劝说,李某表示愿意与靳某协商。
随后,我又来到靳某家,向其详细介绍了被执行人李某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及目前面临的困境,希望靳某能体谅一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反反复复经过了近一个星期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于2018年5月27日前支付申请人靳某现金1.2万元,判决书中的其他义务部分申请人靳某自愿放弃。
5月30日,申请人靳某在拿到全部执行案款后,完善了相关手续,这一波三折的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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