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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牧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贾登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春锋,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贺举,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峰,局长。
        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对其作出的豫新卫公石路罚(2015)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莎莎
        审 判 员 :陈青青
        人民陪审员 :白洪宝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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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