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牧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贾登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春锋,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贺举,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峰,局长。
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对其作出的豫新卫公石路罚(2015)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莎莎
审 判 员 :陈青青
人民陪审员 :白洪宝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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