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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姚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1-03-22 08:26:05


        【基本案情】  2020 年 3 月 19 日 23 时 30 分许,被告人姚某酒后同朋友张雯倩骑电动车回家,行至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安康新城南门时,被告人姚某私自翻越挡门栏杆到院内,进入院内后喊值班员将南门栏杆打开让其电动车通过,值班人员告知因疫情规定南门不能打开,被告人姚某便将值班室门玻璃砸碎,之后值班人员来太平报警,当日新乡市公安局110 指令卫北公安分局吕新侦、张国权等民警到现场处置,因发现被告人姚某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于是公安机关传唤其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拒不配合,并与民警吕新侦推拉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将民警吕新侦警服上面两颗纽扣拽掉,造成警服损坏。2020 年 3 月 20 日,被告人姚某一次性赔偿被害单位安康新城物业人民币一千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来太平的谅解。2020 年 4 月 18 日,被告人姚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吕新侦人民币五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吕新侦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姚某初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肆虐引发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特殊形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定罪量刑中既彰显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初期,行为人对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的理解认识尚有不足,量刑时努力做到罚当其罪,有效维护了当地疫情防控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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